江苏省社科联
(2016年6月)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学术大会(以下简称学术大会)的举办,充分发挥其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大会,是指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共同举办,各有关高校(单位)承办的年度性、全省性、综合性的大型社科类学术交流公共平台。
第三条 学术大会的宗旨是:依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等单位,统筹省内外社科资源,聚焦学术前沿、促进学科交流、推动理论创新、服务科学决策、推出优秀成果、培养青年人才,繁荣发展江苏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第四条 学术大会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为实现“两个率先”、谱写中国梦的江苏篇章作出应有贡献。
第五条 学术大会的组织机构是学术大会组委会,其组成人员主要包括:省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省社科联主席、省社科联党组成员、省社科联副主席、省社科联部分常务理事。组委会主任由省委宣传部部长和省社科联主席共同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宣传部分管部长和省社科联党组书记担任。
第六条 学术大会的办事机构是学术大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组联中心,其组成人员主要包括:省社科联分管领导,省社科联组联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省社科联组联中心工作人员。
第七条 学术大会的举办时间。原则上每年10月开幕,次年2月闭幕,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学术大会由两个层次的系列活动组成。第一层次包括四个类别:学科专场、学术聚焦、学会专场和区域专场,每个类别设置若干学术研讨交流活动;第二层次为高层论坛(峰会)。系列活动总数一般保持在15场次左右。
第九条 系列活动的具体设置是:
1.学科专场:根据学科相近原则设立场次,以本学科领域内基础性、前沿性问题为研讨重点,由各有关高校(单位)承办。
2.学术聚焦:以专题形式探讨当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内具有重大理论和应用价值的问题,由各有关高校(单位)和研究基地承办。
3.学会专场:主要面向省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省级学会和各市、县(市、区)级学会,结合国家、江苏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有关政策以及学会自身年度特点确定议题,由省社科联学会部承办。
4.区域专场:原则上按照苏南、苏中、苏北划分,围绕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展开研讨,由各省辖市社科联联合承办。
5.高层论坛(峰会):在第一层次系列活动的基础上,遴选出能代表江苏社科研究水平的成果,举办高层论坛(峰会),由省社科联具体承办。
以上学术大会系列活动的设置,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第十条 组委会一般于学术大会召开前3个月,研究确定本届学术大会系列活动研讨主题,组委会办公室根据组委会讨论意见制定学术大会方案,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有意承办学术大会系列活动的省内高校(单位),向学术大会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组委会办公室核准并对各承办单位提供相关帮助和指导。承办单位的遴选一般根据高校学科人才优势和兼顾各方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组委会应当于学术大会召开前2个月,通过报纸、网站等途径向全省社科界发布活动公告和征文通知,营造浓厚氛围。学术大会征文通过网络平台申报,申报网络平台入口及申报办法详见“江苏社科网”(网址http://www.js-skl.gov.cn)。
第十三条 学术大会采取省内外知名专家主旨演讲、重点论文作者大会发言、分组讨论、学术点评等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交流研讨。
第十四条 学术大会各场次学术活动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场次优秀论文评选,评选结果报学术大会组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对外发布,获奖证书由省社科联统一制作并颁发。优秀论文设一、二等奖,一等奖论文约占该场次学术活动征文数量的10%,二等奖论文约占该场次学术活动征文数量的20%,获奖论文总数控制在该场次学术活动全部征文数量的30%以内。
第十五条 学术大会组委会设立学术大会组织工作优秀奖,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具体程序为:各承办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省社科联党组研究确定、公布获奖名单。学术大会组委会给予获奖单位一定物质奖励。获奖总数控制在所有承办单位的50%以内。
第十六条 学术大会的经费保障主要由省委宣传部拨款、省社科联配套和各承办单位补贴三方面组成。经费使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新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江苏社科网等媒体对学术大会以新闻或专版的形式予以报道,由学术大会组委会统一安排协调。学术大会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主旨演讲,由学术大会组委会办公室统一推荐到中央和省重要报刊发表,或者结集出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