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6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的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的管理,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推进学术理论创新,服务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第三条 课题实行两级管理。江苏省社科联社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研中心)全面负责课题管理,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受科研中心委托,具体负责课题负责人信誉、研究进度、资助经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题和申请
第四条 选题注重应用研究,以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点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
第五条 课题分为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市县专项课题、高校社科联专项课题、调研点专项课题、人才发展专项课题、外语类专项课题等类。
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主要支持社科研究人员积累基本技能、提升社科研究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市县专项课题,主要支持、带动地方社科理论工作和决策咨询研究。
高校社科联专项课题,主要支持高校社科联开展内涵建设研究、促进工作创新。
调研点专项课题,主要支持省社科联市县社科调研点在特定领域开展典型分析、总结经验和规律、提出对面上工作有推广价值的对策建议。
人才发展专项课题,由省社科联科研中心联合省委组织部人才办共同管理,主要支持人才工作理论研究、提升江苏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
外语类专项课题,主要支持全省性外语学会研究外语教学、科研热点和难点问题,由省社科联学会部具体管理,已单独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 科研中心一年发布一次课题指南,时间一般在当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 制定课题指南应当首先向有关部门、知名专家广泛征集研究选题,再由科研中心汇总筛选,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
第八条 从课题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请,受理期限以本年度申请通知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九条 申请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依据《课题指南》确定选题,也可以自行设计与江苏实践有关的具体题目;
(二) 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
(四) 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五) 申请课题预设成果形式为调查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六) 在研课题负责人未结项,不得申请新课题;
(七) 申请人须从江苏社科网下载 《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设计课题,认真填写申请书。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负责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任务等做出明确承诺。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 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建立学科组专家库,根据需要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程序为:
(一) 资格审查。科研中心对课题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评审;
(二) 专家评审。科研中心从专家库随机选取评审专家,建立学科评审组,根据立项限额,匿名评审推荐。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标准:
(一)符合课题指南的导向和要求;
(二)课题设计严谨规范;
(三)课题研究人员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
(四)课题预期成果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对策性。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纪律:
(一) 评审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信息。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不得擅自透露立项课题名单;
(二) 申请本年度课题或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学科组专家,不得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
(三) 科研中心对违反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终止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程序:
(一) 省社科联科研中心对专家评审推荐结果复核后,报省社科联党组审批;
(二) 省社科联党组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
(三) 科研中心发布课题立项通知,办理相关立项手续。
第四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七条 课题分为立项资助课题和立项不资助课题。立项资助课题又分为重点资助课题和一般资助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由课题负责人自行解决课题所需研究经费。省社科联鼓励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
第十八条 立项资助课题经费由省社科联采取一次批准、拨款的方式,拨给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按《课题申请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图书、资料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课题研究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开题会、专题研讨会等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指课题组成员撰写课题研究报告等劳务支出费用,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翻译资料、制图等劳务支出费用;
(八)印刷费:指打印、复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的费用;
(九)其他: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统一管理;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参与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课题中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范围包括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负责课题中期检查,科研中心对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搞好课题的自我管理。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四条 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达到标准后方能结题。科研中心负责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一)科研中心根据课题内容从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挑选鉴定专家;
(二)鉴定专家应具有正高或相当于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熟悉实践前沿情况,并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或政策水平,思想作风正派;
(三)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课题的鉴定专家, 课题组不得推荐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二十六条 成果申请鉴定程序:
课题成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省社科联科研中心提出课题鉴定申请,鉴定材料包括课题成果、课题成果摘要(3000字以内)和课题结题审批书各1份 。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程序:
(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鉴定专家;
(二)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被鉴定成果的基础上,在《结项审批书》中填入鉴定意见;
(三)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
(一)课题成果符合学术规范;
(二)课题成果结构完整、合理;
(三)课题成果能体现一定的研究水平,有新观点、新见解;
(四)课题成果有一定的应用和学术价值。
第二十九条 通过鉴定结项的成果,由科研中心负责办理课题的审核结题手续,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结项证书》。
第三十条 未通过鉴定结项的成果,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科研中心审批:
(一) 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 改变课题名称;
(三)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 变更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
(五)延期半年及以上(注:须公开发表相关成果至少一篇);
(六)中止课题研究;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科研中心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有剽窃等严重学风问题;
(三)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四)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经指出后不愿改正;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六)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科研中心、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三十四条 课题最终成果在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或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研究成果”字样。
第三十五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科研中心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县专项课题、高校社科联专项课题、调研点专项课题、人才发展专项课题、外语类专项课题等,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联。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