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参阅
《决策参阅》2014第8期:加快发展江苏民营经济需要解决四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4-06-26 | 信息来源:


    【内容提要】加快发展江苏民营经济,一要认可和确立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体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首先应该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谁兼并谁的问题,而是努力寻求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应大力倡导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强强联合”;三要把党和政府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四要多种途径提升民营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包括制定和完善差别化的政策扶持措施,搭建各类综合性服务平台,建立民营企业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沟通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外事服务的更多便利。

     编者按:5月19日,省社科联召开“江苏经济热点观察”学术沙龙,邀请省级经济类学会的专家学者围绕“江苏民营经济发展热点问题”开展研讨,形成了一些有价值的理论观点和对策建议。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推动江苏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2013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39756.7亿元,占GDP比重达67.2%,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6.8%,成为全省吸纳就业的主渠道、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的生力军。但是,当前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正确认识和把握。
     一、确立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地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主体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只有竞争性的经济主体才能成为市场的主体,非竞争性的带有垄断色彩的企业和单位不可能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但从现实情况看,民营企业形式上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却还不能全面进入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也不能享受到与国有经济同样的国民待遇。例如,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在国有控股的前提下大举上市发行股票,大批进入房地产市场炒地炒房从中牟取暴利,一边又打着政策性经营的旗号从中获取实惠,而民营经济却根本不可能。特别是在一些具有公益性质的经营领域,政府的政策往往向国有企业倾斜,民营经济则被天然地排斥在外,当然也就无从体现其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主体的地位了。因此,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关键是要认可和确立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地位,通过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营造公平公正地开展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的作用。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指的是财产权分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从微观层次上看,混合所有制经济则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股份制公司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典型组织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但在当前现实生活中,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不顺利,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这种状况主要受制于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是将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片面地理解为民营经济兼并国有企业;二是担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三是认为民营经济与国有企业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企业不可能绝对控股,要吃亏等等。
     其实,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身有着多种形式,民营经济参股,甚至兼并国有企业只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国有企业同样也可以参股民营经济,甚至兼并那些效益不高的民营企业,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那种担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没有根据的。目前非公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已超过60%、对税收贡献超过70%、对就业岗位的贡献超过80%,但体现为国有工商企业资产、非经营性资产、金融资产、城市土地资产、自然资源资产以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等资产的公有资产,仍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据优势。而且更重要的是,国有经济牢牢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并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所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不能简单化片面化,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首先,应该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是谁兼并谁的问题,而是要努力寻求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其次,大力倡导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强强联合”,即精选目前优质赢利的国有企业,作为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载体,让民营企业参股国有企业能够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破除民营经济对国有企业不敢参股、不愿参股的情绪。再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要强行规定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由何种经济成分控股,而是让市场进行选择和决定。
     三、党和政府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必须有效落地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发展。2005年2月25日和2010年5月7日,国务院两次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36条”和“新非公36条”),形成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文件。国家还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不但成为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的财政支持渠道,而且引导和带动了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资金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但是,目前民营企业的发展仍然面临着困境,主要表现为融资困难、税赋太重、人才缺乏、用工成本太高、缺乏综合性的社会服务体系等等,以致于不少民营企业认为,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很多政策,但阻碍非公经济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十分突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没有能够完全落到实处。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必须全面辩证地进行分析。从民营企业自身的角度看,许多困难并不是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而是企业经营决策失误和经营管理不规范造成的。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一方面,一些政策措施事过境迁,不再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另一方面,一些政策颁发后缺少必要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运用政策杠杆打造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这一过程中,既要调整不合时宜的旧政策,又要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出台新的扶持政策,重点是培育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的利益机制,坚决减免民营企业的各种摊派性负担,放水养鱼。要充分借鉴世界上其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向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体系,促使现有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
     四、多种途径提升民营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江苏民营经济发展的主战场已经从省内国内逐步扩展到了国际。2012年,全省民营企业实现出口总额963亿美元,同比增长34.6%,高出全省出口总额增速5.1个百分点。对外投资项目383个,中方协议投资额32亿美元,分别占全省的67%和63.6%。2013年民营企业外贸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实现进出口总值1641.5亿美元,占全省外贸总额的29.8%,增长速度12.7%,已经远远超出全省0.5%的水平。但是,我省民营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水平仍然不高,外贸的粗放式经营依然存在,“走出去”对外投资与自身的贸易地位不相称。这集中表现为:在世界高端前沿技术和新兴产品的开发与利用上,面临着先进国家强占制高点的压力;在资源要素上,面临着高端人才、先进技术等优质发展要素的短板制约;在稳定外贸上,相当一些民营企业面临着不会找单、不想接单、不敢接单的窘境。
     如何有效改变这一状况?首先,要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省级层面在制定外贸扶持和促进政策时,要尽量避免过于宏观,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民营外贸企业及其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实行必要的分类指导,制定和完善差别化的政策措施,让各类民营外贸企业都能感受到政策环境的促进作用。其次,要搭建好为民营外贸企业发展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可以借鉴广东、浙江等沿海省市的经验,由财政拨出专项资金或在商务发展引导资金中划拨专项,成立民营外贸企业的综合性服务公司,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通关、物流、退税、外汇等所有外贸交易所需环节的一站式服务。要集合各方力量,建立商务厅、经信委、工商联以及商会为主体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时发布境外经贸信息,帮助民营外贸企业与境外客商“无缝对接”。第三,要为民营外贸企业打造紧密型立体服务“托拉斯”,集中解决民营外贸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所遭遇的出口、融资、人才、劳务纠纷、贸易摩擦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第四,建立民营企业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领事保护能力的作用,为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提供外事服务。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