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江苏民营经济“走出去”的模式主要有传统的贸易出口型、绿地投资型、跨国并购或参股型、间接收购开发型、境外研发投资型、创立经贸合作区型、国际化品牌全球营销型等。从目前看,问题主要表现在:存在决策的路径依赖,缺少风险防范的应对准备,高管决策人员的经验缺陷和知识老化,难以适应新情况。建议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创新“走出去”的方式;建立和完善“走出去”的信息发布通道;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咨询活动;完善支持促进企业“走出去”的服务体系。
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江苏民营经济采取多条路径、多种方式地“走出去”,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形势的新变化和全面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新目标的确定,“走出去”的战略内容需要调整,“走出去”的方式需要不断完善,才能在更加积极主动开放的基础上,促进和加快江苏民营企业的“走出去”,打造江苏开放型经济的升级版。
一、江苏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模式
江苏民营经济自从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主要经验表现在“走出去”的领域和地域不断拓展,与国有企业走出去相比增长迅速,项目规模水平明显提升,创造了数宗国家级“走出去”的样板,对经济发展贡献的份额稳步提高。
从江苏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模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传统的贸易出口型。“走出去”的方式以低层次的商品和劳务的输出为主,企业主要通过举办商品定货会、参加国际商品交易会和博览会、发布电子商务信息、在境外设立实体销售店等措施拓宽销售渠道,扩大出口市场空间。二是绿地投资型。绿地投资又称创建投资或新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目前江苏民营经济“走出去”的企业中约有三分之一都是采取绿地投资的方式。三是跨国并购或参股型。跨国并购是对绿地投资的升级,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入新行业的壁垒,减少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最大限度地利用被并购企业的经营资源。四是间接收购开发型。在不改变矿山所有权的前提下,以租赁或者承购的方式获得相应的矿产资源开采权。这种模式能够有效地利用境外矿产资源,缓解国外市场对我国钢企发展所设置的原料大宗进口障碍。五是境外研发投资型。这种方式主要是企业主动走出去,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与国外高端产业的研究和创新机构对接,进而直接利用境外的优秀研发人力资源,提高企业创新能力,逐步实现产业链从底部向两端的延伸,价值链从低端向高端转移。六是创立经贸合作区型。境外经贸合作区是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新模式,具有集群式国际化发展的平台性质。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是由中国商务部牵头与相关国家政府部门达成协议,由中国企业开发建设的工业园区。七是国际化品牌全球营销型。以企业拥有的国际化品牌“走出去”,综合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利用全球资源进行跨国生产经营,赢得世界市场,获取较高的贸易增值。
二、江苏民营企业“走出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存在决策的路径依赖。在实际的企业选择“走出去”具体方式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却存在着决策的路径依赖:在决策是否“走出去”时,热情和勇气有余,而目标和步骤却比较茫然;在决策向哪里“走出去”和以什么方式“走出去”时,更多的参照系是本市、本县“走出去”已经取得成功的个案。因此,这些企业的“走出去”方式,很可能不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情况,也难以取得“走出去”的预期效果。
第二,缺少风险防范的应对准备。部分企业选择和确定“走出去”的具体方式时比较简单,认为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什么样的风险,无法预知,只能到时候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缺少风险防范的应对准备。部分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面临的情况复杂,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甚至是企业从没有遇到过的,也没有什么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只能先“走出去”再说,走一步看一步,导致在“走出去”以后步履艰难,付出了较大代价。
第三,高管决策人员的经验缺乏和知识老化。有些准备“走出去”的江苏民营企业,其高管决策人员由于经验的缺乏和知识老化,习惯于凭直觉发现市场机会,靠感觉确定交易模式,缺乏国际经贸知识,不懂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法规,在选择企业“走出去”模式时,也就难以充分、迅速、准确地了解市场,并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进行决策,为企业确定最合适的“走出去”的模式。
三、引导江苏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对策建议
1.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创新“走出去”的方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施等,对江苏民营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走出去”产生重大的影响。要在了解、学习和熟悉这些基本规则的基础上积极创新“走出去”的方式:(1)鼓励制造业企业跨国并购,可以是水平型并购以减少竞争或展开差异化竞争、也可以采取垂直型并购以延伸产业链。(2)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以“商业存在”形式“走出去”兼并营销网络,以便在目标市场形成自主销售渠道和营销服务网络。(3)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发达国家建立寻求逆向技术外溢型的研发机构以提高增值率,在发展中国家建立适度技术外溢型研发机构以延伸产业链。(4)采取非股权形式的投资经营,如合同制造与服务外包、特许经营、技术许可经营、管理合同和订单农业,进一步提高“走出去”的价值效应等。
2.建立和完善“走出去”的信息发布通道。企业选择和确定“走出去”的方式,前提是对拟“走出去”的目标对象有充分的了解。建立和完善“走出去”的信息发布通道,一是要及时发布并定期更新有关“走出去”的各种信息;二是要对所发布的“走出去”信息进行必要的解读;三是应当形成统一的发布平台,建议可以由主管外经贸的商务厅和与民营经济关系紧密的省工商联归口办理,省商务厅负责相关的“走出去”信息发布以保证信息的权威性,省工商联负责信息的解读以增强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深度指导。
3.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咨询活动。充分利用和发挥江苏人才和教育优势,举办各类有针对性培训和咨询活动,为民营企业选择适合的“走出去”方式提供智力支持:一是组织专门力量,分析研究江苏民营经济中“走出去”方式得当、成效显著的企业典型,总结这些企业选择和确定“走出去”方式的技巧和经验,供其他准备“走出去”的企业在选择“走出去”方式时参考借鉴。二是举办“走出去”企业高管决策人员的培训,搭建合适的交流平台,提高其认识问题的分析决策能力。三是建设对“走出去”有专门研究和具有实战经验的专家库,为准备“走出去”的企业选择“走出去”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
4.进一步完善支持促进企业“走出去”的服务体系。要从企业的目标定位和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支持促进企业“走出去”的服务体系,分类指导其选择最为合适的“走出去”方式。
对于具有较强实力的“走出去”进行国际化经营,并且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大型民营企业,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进行“走出去”的方式创新,同时要注意利用和发挥政府间合作机制(友好省州、友好城市等)、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帮助其拓展“走出去”的领域和市场空间。
对于规模不大但具有内部化优势的准备“走出去”的民营企业,应当重点做好信息提供和金融服务:在信息服务方面,政府要对其尽量提供更多更实际的有关东道国风土民俗、商业文化、社会法律等各类政治经济环境信息,以便其深入了解准备“走出去”的对象国,进而选择最为合适的“走出去”方式。在金融服务方面,有关部门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走出去”的前期成本和费用,同时要把国家外汇储备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落到实处,如设立支持“走出去”的专项基金,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走出去”融资提供担保等。
对于已经选择了某种“走出去”方式并且正在实施的企业,应当进行必要的跟踪扶持,尤其是驻在“走出去”对象国的政府经贸代表处和商会,要帮助其尽快熟悉当地状况,疏通和处好与当地社会社区的关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实现本企业“走出去”的预期目标。
江苏民营经济研究基地
研究基地承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研究报告首席专家:蒋伏心 陆 群 沈 越
本课题负责人: 卜 海
主要参加人员: 蒋伏心 周 洁 卜 海 徐洪军
马常娥 季小秋 施美英 欧 坚
张继彤 陈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