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学”专场综述
2014年11月2日,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八届学术大会开幕式暨“政治与法学”专场在扬州召开。与会学者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江苏建设”的主题展开深入研讨。江苏省社科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刘德海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闭幕之际,举行此次专场,是江苏省社科理论界掀起学习研究宣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热潮,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江苏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举措,同时,也是江苏省第八届社科学术大会的正式启动。
开幕式上,江苏省委宣传部部务委员双传学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涉险滩”、“啃硬骨头”,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和德治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标志。他强调,在法治和改革“双轮驱动”的棋盘上,有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棋眼”,诸如,如何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如何着力深化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国家的内在关系研究,深化核心价值观的制度化建设研究等。在这方面,江苏社科理论界使命光荣,任务繁重。这次大会,共有来自全省政治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知名专家和论文代表100多人汇聚一堂,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聚焦依法治国重大主题,研讨交流最新成果,发挥建言献策思想库作用,这是我省社科理论战线响应中央和省委号召,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热潮的一次动员和推进。
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执政党的现代化
学者们认为,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特征、理想模式、必然要求、核心问题和最终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治理理念、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综合现代化,其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是法治化。由于善治有利于充分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保障人的权利,因此,善治也就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模式。
如何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从执政党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而言,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包含执政党依法执政理念和依法执政能力的现代化。扬州市委党校教授蒋伏虎表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执政党的现代化,特别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扬州大学副教授唐勤指出,依法执政是对党的传统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深刻反思的结果,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必然选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他强调,坚持依法执政,一方面,要落实依法执政的法律依据,增强依法执政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要改革和完善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制度,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秦国荣指出,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尊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南通大学教授季燕霞认为,治理是社会多元主体对公共问题的回应。拥有较强回应能力的责任政府和责任社会是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客观基础。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博士成婧则从历史维度指出,虽然有社会力量的介入,但国家(政府)始终是传统治理体系的“主力军”。在现代转型社会,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要素应该更加多元化,行为边界更加清晰化,并且在要素行动的同时形塑国家治理的价值观念。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赵欢春认为,正确认识和剖析社会转型风险中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构的认知逻辑和行动逻辑,对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构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也具有实践层面上的操作意义。
从法治文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而言,不少学者注意到文化,特别是法治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关系。扬州大学教授苏喆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重视法律文化的建设,建设法律文化必须以树立法律信仰,推进依法治国,解决社会问题,推进法制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腐败治理问题也引起了参会学者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扬州大学教授蔡宝刚指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法治反腐的基本面向应是以治理理论为指导,通过推进权利反腐、提升反腐成效、推崇法治反腐、完善信息公开、健全责任体制等法治举措,以增进和保障参与性、合法性、法治性、透明性、责任性等善治特征为指向和依归,从而“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实现反腐的治道变革和治理创新。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扬州大学副研究员魏训鹏认为,中国式腐败,不仅仅是“权力异化造成的”,在一定程度上是文化价值取向问题,因此,反腐应遵循教化劝善与惩处并重,由他律转化为自律。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法治江苏建设
扬州大学党委书记夏锦文指出,推进区域治理的法治化是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任务。应当完善地方立法,加快构建高效的区域法治实施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尤其是区域政府法治建设,推进法治文化。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姜涛提出,法治江苏建设可以理解为区域法治建设和发展的问题,它是国家法治统一性基础上的多样性与个别性,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先导区就是基于区域法治之先行性的理念,坚持先下而上的自发秩序路径,建构一个可以容纳社会多元力量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法治秩序生长空间,从而凝聚共识,促进国家法治的真正实现。”姜涛认为,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立足于诱致型法治建设路径,重视法治政府建设,消除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促进公民法律观的养成,增进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使区域法治在政府与公民的协力下,成为一种建立在规则共识、利益最大化下的自觉行动。还有学者提出在区域政府之间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并为区域政府合作和区域法治建设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思考。
此外,有学者表示,单独依靠政府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思维需要做出调整。当前,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决定了社会管理现代化实现过程应采取“区域推进”的方式。江南大学社会科学处教授刘焕明指出,为加快推进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建设进程,需要不断增强公众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为社会协同治理奠定思想基础;继续践行“服务型政府”行政理念,为社会协同治理准确界定权责边界;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社会协同治理培育持续推动力。建立健全协同主体间合作机制,为社会协同治理打造参与网络。社会协同治理的有效运作必须基于协同主体间的合作机制,因此,要努力打造多元规范的参与网络。
城乡一体化与基层治理
扬州大学教授戴玉琴提出,在农村,协商民主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有其自身的生长逻辑和社会背景。为了更好地以协商民主发展来推进群众路线的实现,需要设计完整的发展路径,包括顶层设计协商民主制度,确保村民参与机会平等;全面提升协商民主技能,确保村民参与能力平等;精心培育公共理性精神,确保村民协商共识达成;补位拓展协商组织资源,确保协商民主平台提供。
南京师范大学博士李浩昇从乡村治理视角进行研究认为,宗教组织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实行选择性的介入,在政治参与、公共产品供给、文化生活的构建、新风尚和村庄秩序的生成,以及价值的生产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功能,但也存在消极影响,其今后的走向取决于宗教组织力量的发展以及在互动中不断建构与正式权威的关系。
对于江苏省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徐州市委党校副教授吴根平认为,应当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制定适合本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体系,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机制,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创新江苏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扬州大学副教授徐祖澜对传统中国乡村政治研究范式做出了深入探讨,他认为,“乡村自治论”和“乡村统治论”的理论根基都来自于学界“国家—社会”严格二分的方法论。而无论是前者的自下而上视角,还是后者的自上而下视角,都遮蔽了中国乡村历史的本相。西方治理理论代表了一种新的“国家—社会”观,为中国传统乡村政治研究提供了反思的路径,由此引申而来的“乡村精英治理”,不仅在中国传统乡村政治研究上演绎着一种新的解释范式,而且在当下实践中存在着创造性转化的可能。
据悉,本次会议由江苏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主办,扬州大学承办。会议收到160多篇论文。来自江苏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200余位代表参会。
附:“政治与法学”专场主题发言专家观点: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依托(扬州大学党委书记夏锦文)
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国家治理的最佳方式。这并不是一个新的观点,早已成为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学者的共识。但在今天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下,仍有必要加以强调。因为这是选择法治的根基与前提。人类治理,从社会治理到国家治理有三种基本方式:神治、人治和法治。现实中,由于任何一种治理方式都需要靠人,神治要靠人,法治也要靠人,所以很多人搞不清法治和人治的真正区别。在神治模式下,治理最终依靠的是神的力量。在远古的时候,人类的认识能力还及其低下,虽然后来建立了国家,社会治理由神的治理逐渐转化为人组织国家进行治理。在国家治理前期,也有很多时候是依靠神治。夏商时期,主张以德配天,由唐至清,君权神授一直是封建统治的合法性基础之一。神治体现在社会治理的很多方面,从神明裁判到宗教领域,直到太平天国时期,宗教仍然是凝聚人民的组织力量。人治是一人之治,即最高统治者在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人治不等于不依靠法律,人治也需要依靠宗教、道德和法律。决定中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绝不是要人治,而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和前提下,彰显国家治理的德行。迄今为止,人类找到的最好的治理方式是法治。其根本特征是法律具有至上性,依靠法律治理是国家治理最重要的方式。法律具有明确、可预见性,法治才能有长期性、安定性和稳定性,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因为法律集众人之意,汇众人之智,具有科学性。而人治不可长久。
选择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方略,显示了我们共产党人的高度自信,自己愿意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从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法治是人类征服自己的标志。人类历史上有三次最伟大的征服。第一次是由类猿人成为人,征服了自然。第二次征服是阶级的产生和国家的建立,征服了社会。第三次征服是找到了法治的社会治理途径,这表明人类征服了自己,因为法治是要用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任何人都不会自愿捆住自己的手脚,将自己关进笼子。但人类的共同意志和共同的实践探索告诉我们只有用法律约束最高权力,才是最好的最符合理性的治理方式。一人之治,可以出现明君、贤君,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卡里斯玛型的伟大领袖。例如法国的拿破仑,身高只有一米五八,但却是举世公认的伟人。他领导制订法国民法典,一共102次立法会议,他参加了97次。每一个条文都要经过他的审订,按他能理解的方式编撰。所以法国民法典以通俗易懂著称。拿破仑自己说他是军事家,一生打了四十多次胜仗,但滑铁卢的一“滑”将其军事家的英名葬送了,但他说自己仍然是永垂不巧的,因为“我有我的民法典”。在拿破仑去世7年后,法国议会将法国民法典命名为拿破仑法典。这也说明人在国家治理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法治可以克服人的作用的消极方面。
法治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依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法治体系在党的文件中第一出现。在法学界,法治体系的研究已经很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后,法学界提出法治从立法为中心,走向法的实施为中心。还有学者提出要从法律体系,走向法治体系。决定中提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体现了法学界理论研究的贡献。习总书记说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是姊妹篇。我认为更像是双胞胎。姊妹出生有先后,而双胞胎是共生的,一卵同胞,没有三中全会的决定就没有四中全会的决定,反之,没有四中全会的决定,三中全会决定中的重大改革部署和目标就无法实现。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国家治理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靠什么?法,靠法治。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律体系主要是立法层面的,而法治体系则体现了更加注重法律的实施,法律体系是制度意义上的,而法治体系是治理意义上的。决定中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实施。法治体系的概念更加体现了我们党经过十七年的探索,决心从现在开始,更加重视法律的实施,要建设、建构法治体系。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决定中提出组成治理体系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一头一尾,前面是国法,后面是党规,而中间则主要是关于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法律体系不包括党内法规,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法治体系既包括了治国规范,也包括的治党的规范。这给法学理论界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通过法治的区域治理是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任务。四中全会后,大家都在学习,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最重要的是从现在开始,执政权、行政权、治理权的行使都必须纳入法治的体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改革、化解矛盾、促进发展。因此,对于下一步江苏区域法治建设,在推进江苏的区域治理时,一定要以法治为抓手、内涵和重点。实现通过法治的区域治理的重要任务,首先是要完善江苏地方立法,制定能够实现区域治理的良法。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提高立法的质量,科学性、主动性和及时性,地方立法要符合江苏区域发展的实际,废、改、立并举,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第二是加快构建高效的区域法治实施体系,尤其是区域政府法治建设。第三是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江苏法治建设,尤其是要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和教育,要实现通过通过法治的区域治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必须提高领导者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最后,我们还要营造推进江苏区域治理的法治文化。江苏历来崇文尚教,有良好的文化基础和条件。因此在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立足江苏,营造进一步推进江苏法治率先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文化。
法治化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旺洪)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从传统向现代历史转型的历史过程,是治理理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过程。其价值目标是建立健全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国家治理系统。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是善治,是治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有机统一。所谓善治是指国家治理符合现代社会伦理价值、道德规范和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治理理念之善、制度之善和行为之善的有机统一,就是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所谓科学化,就是要科学化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化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治化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实行良法善治,即法律得到普遍的遵行,得到普遍遵行的法律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就是法治。”
国家治理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法治化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它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价值追求,是评价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只有实现了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治理才能实现现代化。
国家治理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因此,必须把依法治国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确保国家在社会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中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纲领性文献,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观点、新举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重点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重点任务建设,着力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善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想模式(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春福)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终极目的则是为了人民的尊严、自由、幸福和全面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梦归根到底是全体中国人的梦。正基于此,我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将善治作为其理想模式而进行追求并作相应的制度安排。
首先,善治有利于充分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在善治的理念和模式下,人的尊严与人道得以维护和尊重。如果失却了尊严,人将失去其作为类存在物所具有的本质特征,因此,唯有在勉力实现人类尊严的基础上才能言及人的进步与发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最大限度的张扬人的个性、保障人的尊严是一个具有先决性条件的价值命题和实践要领,善治理念的引介和施行在此层面将大有作为,制度将为之而作重新安排。
其次,善治有利于权利的保障。权利已经成为评价公权力运作合法与否以及政府治理清明与否的关键词。任何试图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有所裨益的理论或实践都应当围绕此而展开,若没有对权利的充分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命题本身便是没有其存在的意义。善治的核心就是:以民众为中心,以权利保障为指向,以权力制约为要旨。在此意义上,我们引进善治作为实现对个体权利有效保障的方式。善治不但要求政府及其权力的行使要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更要体现社会中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善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权利保障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就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第三、善治有利于调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良性关系,并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其管理机制所依靠的不再是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利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善治过程的一个核心理念是主体际的互动,在互动商谈中实现权力的优化行使,以此保证所有人都能参与到程序中来。善治的过程类似于回应型的法律状态,“它是一种对文明的承诺带入了人们运用法律界定和维持公共秩序的方法。在回应型法中,秩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的。” 在善治的过程中,权力的行使和秩序的维系遵循着同样的规律,即所有人都可以参与其间,秩序是所有人协商合意的结果。正是源于这一设置,秩序本身变得合法化、合理化与可欲化,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合作关系在此清晰展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追求的理念应当是促进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维持秩序的正当化和合理化,保障所有人都能享有充分的“参与”机会并切实感受到“主人翁”意识以及作为公民理想享有的尊严。通过善治的制度设计和理念灌输,这些基本理念的实现也就成为水到渠成之事。
江苏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问题(江南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刘焕明)
我国的改革开放打破了一元化的集权体制,从总体性社会逐渐演变为多样化社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我国社会的多样化不断发展,直至分裂为相互疏离的“原子”,社会治理无论涉及的范围还是复杂的程度都大大增加。根据世界银行在1996-2010年间的治理指标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政府目前的社会治理手段基本有效,但社会力量发展相对不足,参与治理程度比较低。这一方面显示,我国政府对社会的回应和培育还不够;另一方面也表明,单独依靠政府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思维需要做出调整。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向度的管控向政府与社会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合作治理转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区域发展不平衡将是我国最大的国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决定了社会管理现代化实现过程相应要采取“区域推进”的方式。在我国诸多经济发达地区中,江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在全国前列,为率先基本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已经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江苏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公众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缺乏,政府本位的思维惯性尚未彻底转变,社会组织自身治理能力薄弱,协同治理的参与平台仍需不断完善。为加快推进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建设进程,需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不断增强公众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为社会协同治理奠定思想基础,重点做到三个“强化”:第一,强化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协同主体间利益的同构性;第二,强化各类协同主体共同推祟的价值和共同遵守的规范;第三,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地位。二是继续践行“服务型政府”行政理念,为社会协同治理准确界定权责边界。江苏各级政府应自觉从公共价值理性出发,尽快由权力管制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层级优化、社区自治等方式,主动让渡部分权力给各类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的责任感和社会治理能力。三是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社会协同治理培育持续推动力。第一,要改进社会组织管理方式,采取降低准入“门槛”,实行宽进严管政策,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为社会组织发展腾出更多空间;第二,要应强化各类社会组织的独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为社会服务,不断增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第三,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促进协同治理主体的多样化。四是建立健全协同主体间合作机制,为社会协同治理打造参与网络。社会协同治理的有效运作必须基于协同主体间的合作机制,因此要努力打造多元规范的参与网络。
权威治理与转型时期中国的政治稳定(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开轶)
转型时期的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期,面临着非常大的维稳压力,在影响政治稳定的诸多要素中,国家与民众之间、中央权威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关系最为重要,这恰恰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两大主轴。富有中国特色的权威治理也正是在这两个向度上发挥了维护当代中国政治稳定的关键性作用。首先,通过组织化调控方式,构建完整而相对严密的“社会控制之网”;利用国家社团主义途径,吸纳新兴社会势力,有效地化解了日益多样化的社会对政治稳定的冲击。上下分治的权威治理体制蕴含着分散执政风险和自发调节央地关系的功能,有助于维护政治体系的长期稳定。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国情复杂的国家,保持强大的中央权威,同时维持和谐的央地关系,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中央权威的维护归根结底有赖于民众的心理认同、政治信赖与支持,而和谐央地关系的塑造有赖于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合理配置和灵活调节。上下分治的权威治理体制恰恰很好地发挥了上述功能。
尽管权威治理凭借其特有的功能在维护政治稳定方面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而且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其主导性地位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但权威治理本身也存在固有缺陷:(1)由于权威治理主要依托组织而不是制度作为其核心媒介,维稳的制度化设计缺失,导致压力型维稳常态化;(2)权威治理抑制了社会的成长,维稳的主体过于单一,基层政府的负荷过大,加剧了社会矛盾向政府的集中;(3)权威治理没有使央地之间形成稳定的、制度化的关联机制,导致政府间行政博弈的泛滥,地方政府的“变通”行为时常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
为了适应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权威治理自身的缺陷和不足,急需要我们进行治理模式的拓展、超越与创新,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个总的变革趋势是:以控制为主导的组织化调控应当让位于以“规训”为主导的制度化调控;以法治为核心的现代制度体系应当成为核心的国家治理工具,但组织化调控也不应彻底放弃,仍然应当充当辅助和补充的角色;要在充分发挥执政党和政府作为治理主体的治理技巧、组织资源的同时,积极放权于社会,大力扶植和引导社会组织的成长,构建一个由执政党、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社区等组成的合理的现代治理结构,实现从政府管理社会到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协同治理转变;要通过制度化的设计,规范各级政府的关系,健全政府间职责权限分工体系,保证各个政府切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破解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两难困境。只有经历这样的变革,才能使中国社会能够从刚性稳定向韧性稳定、从管制性稳定向治理性稳定转变,从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加强法律文化构建(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喆)
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现代化,法治现代化需要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作为土壤,但法律文化的发展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受到哲学和伦理思潮的影响,并不必然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要求。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相伴随的社会思潮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标准,使人们的价值观在某些方面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发展的方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发展。
当下中国正处于深度改革的转型时期,经济上逐步迈向市场化和国际化,政治上逐步走向民主化和协商化,文化上逐步走向包容化和多样化,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逐步走向现代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在宏观层面上,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法治方略、法律地位已经确立,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我国现代化和法治化的进程。与此同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文化土壤特别是在法律文化发展的微观方面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学者认为,隐性法律文化滞后于显性法律文化,表现为远离法的心理根深蒂固、人治意识普遍存在、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相当深刻。我们认为,当下法律文化领域的不足主要是构建的表面化和总体上的薄弱性。首先,法律文化的构建多游离于表面而缺乏深入人的内心,如诚信的缺失、荣辱观的缺失、敢于担当精神的缺失、道德观念的滑坡、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的淡薄等等;其次,法律文化建设的薄弱,通过一些社会现象反映出来,比如:浮夸风气盛行;围观风气盛行;拜金主义盛行;自我放纵风气盛行等等。我们不能不看到,这些负面消极现象严重腐蚀了国家和社会的肌体,严重吞噬了改革开放的成果,严重毒害了下一代的心灵,严重挑战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如果不进行治理,如果不及时扭转,不仅法律的权威要受到挑战,执政党的执行力要受到削弱,国家富强昌盛的事业要受到干扰,甚至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整体形象都要受到严重损害。当然,我们的党和各级组织洞察一切,早已或正在采取各种措施来消除这些负面因素。作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为强化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引领构建能够支撑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发展的法律文化,提供了核心价值标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消除各种腐败的思想和社会根源、促进司法改革、扭转老百姓遇事信“访”而不信“法”思维,具有重大意义。有必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的倡导,并以此引领先进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构建,通过加快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来推进整个国家治理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