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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生态难题:法律与政策应对——省社科界第七届学术大会法学专场综述

发布时间:2014-02-17 | 信息来源:

 

破解生态难题:法律与政策应对——省社科界第七届学术大会法学专场综述

 

    2013年11月24日,由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河海大学承办,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大会法学专场在河海大学召开。来自江苏省内外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和法律实践部门的近百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破解生态难题:法律与政策应对”的主题展开研讨。学者们秉持人文关怀的理念,以国际化的视野、前瞻性的眼光和务实性的思路提出了若干制度创新的路径和解决问题的方案,为江苏省乃至全国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建议。本专场共收到论文91篇,评出优秀论文27篇。

 

破解生态难题:法律与政策应对——省社科界第七届学术大会法学专场综述

 

    在大会致辞中,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汪兴国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生态文明领域首次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社科理论工作者有责任研究和阐释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与举措,提供具有理论前瞻性和现实针对性的理论支撑。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现代法治研究需要拓宽视野,实现跨学科的融合与学术创新,统筹处理物与人、自然生态与政治生态的关系,推动美丽中国和法治中国如期实现。

 

破解生态难题:法律与政策应对——省社科界第七届学术大会法学专场综述

 

    开幕式后,省内外专家何勤华、王树义、李有根、胡玉鸿、李 力、邢鸿飞等16人分别作了题为《生态文明与法制保障》、《环境法治——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保障》、《奖励与惩罚一体化的监管理念》、《风险社会的法律应对》、《生态保护的国家责任》、《水资源用水功能的立法保障》等主题演讲。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何勤华教授在《生态文明与法制保障》的主题演讲中说,生态是指生物在一定自然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文明是社会发展具有较高文化的状态,是人类发展的较高形式。农业、工业文明之后的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从这个角度说,人类不能倒退回自然社会,只能在现有状态下加强对现代生态环境的保护。之后他运用“生态法律文明”的概念,提出应当构建包括宪法、环境法、经济法、民法、刑法等在内的系统生态制度工程,规范行政部门的环境执法行为,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保障意识,实现人、自然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在《环境法治——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保障》的主题演讲中提出,环境保护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措施,也是生态文明建设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的内在要求。他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向大家展示了我国所面临的各种生态问题,如水浪费、污染、匮乏、过度开发,雾霾、酸雨、臭氧层破坏,土壤环境问题,固体废弃物污染、核污染与放射性污染,噪声以及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枯竭等问题,全面阐述了环境法在生态文明法治中的作用,特别提出了“观念+科学+法律”的综合环境治理路径。

    在下午的分论坛上,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李义松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补救环境管理中政府失灵的良方,其研究应该借鉴“生成性思维”以及“法的生成”理论。在司法中,应着重发挥私益诉讼的公益保护功能,并结合能动司法理念和尝试性司法实践有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法中,应选择适当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并以类型化方法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中共无锡市委行政学教研室教授张鸣年指出,企业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其投入要素来自于自然界提供的资源,其经营运作过程影响生态环境,其为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消费后最终还要回到自然环境中去。因此,如何建设生态文明与企业怎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息息相关。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来拓宽民营企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主动参与生态民营企业家队伍的培育,提升企业家的生态道德责任;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大力发展清洁生产;积极参与生态政策从规划、制定到评估的全过程,保证依法行事;大力参与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等。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加林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直接关系人民的福祉安康、关乎民族全面发展的当前和未来。在当下我国的环境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行政措施强度不够、刑事处罚力度不足、民事追偿途径不通、部门执法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检察、法院、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动,充分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等执法措施和手段,构建一种多方介入、各司其职、充分配合、及时互动的联动执法机制。构建一定区域范围内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社会化、协同化的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也是实现对生态环境的积极有效治理与保护的优选之路。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晋海则针对偷排者不明情形的环境侵权问题进行了阐述,他说,我国应参照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建立偷排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即当企业偷排致他人损害时,无法查明具体的偷排者,可能的偷排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在侵权法内部创设集体责任,是对传统侵权法理论的一种颠覆,但是,它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却是良好的:与坚守自己责任相比,它使无助的受害人得到了法律救济;与通行的社会责任相比,它可以起到查明事实真相、预防偷排发生的作用;与事先的集体责任相比,它又是一种运行成本最低、所用立法资源最少的受害人救济方案。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提出,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已对农民生命健康、农村生态以及国家粮食安全等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成为难以破解的生态难题。现行环保法律在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方面存在立法滞后、执法受制于地方、司法救济难的困境。他建议立法加大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环保执法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多管齐下,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国土资源部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研究员李君浒在发言中说,我国现存的矿山生态问题主要有五类:一是采矿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二是对地貌景观和矿区生态的破坏;三是引发矿山地质灾害;四是对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五是矿山“废水、废气、废渣”对矿区生态甚至流域生态环境的直接污染和破坏。需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建设和公共政策体系配套,在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两方面下功夫;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促进政府矿山生态管理的协同创新;正确处理政府、市场与矿山企业的关系,加强政府法律手段与经济、行政等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

    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梅锦认为,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水资源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将日益严峻,而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地下水的行为发生频率也将更高。2011年5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有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表明了立法者对破坏环境类犯罪从严打击的态度。鉴于非法开采地下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常发且现有法律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及时将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用刑罚的手段来保障地下水资源就显得尤为必要,在刑法中增设“非法开采地下水罪”和“破坏性开采地下水罪”是必要和可行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教授王建莲在发言中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涉及人、自然、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参与。政府作为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的统一管理者和协调者,在生态管理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其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管理理念和能力直接决定着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政府管理创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征程中,奋力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铸就科学发展品牌,转变政府职能,在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已经成为江苏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陶蕾认为,与国际气候减缓制度相比较而言,国际气候适应制度的发展较为曲折,从最初从属于减缓策略,到与减缓策略并列,再到超越减缓策略被突出强调,适应制度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准确把握国际气候适应制度的发展进程及其背后的理论进展,对于国内气候适应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国际气候谈判立场和策略的选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然而,与减缓相比,“适应”与更多的非气候发展问题有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区分人为气候变化和自然气候变化导致的损害和适应需求方面的技术难题尚未解决,技术和资金机制仍将是未来的国际气候适应制度构建的核心。

    江苏省苏州监狱展览馆筹备办主任王晓山说,近年来,绿色建筑越来越受到广大从事建筑行业专家学者的重视,监狱建筑作为特殊类型建筑,也在积极探索。绿色的监狱建筑应当采用合理的建筑规划布局、科学的建筑围护结构和良好的室内环境控制技术,并应用太阳能、地热、沼气、中水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和建筑照明技术等节约型能源、设备和技术。在监狱推广绿色建筑工作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强制性国家监狱建设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绿色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有待健全,监狱绿色建筑节能意识待进一步提高。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连云港财经分院讲师王珺认为,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法制保障,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要改变法制不完善的现状,就要以依法行政和公平正义理念为指导,分别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进行改革与创新,从而最终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江苏省行政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丁进指出,我国公共政策过程正在进一步朝规范化方向发展,但是依然有改善和提升的空间。由转基因食品公共政策过程的利益表达可以发现,当前的利益表达机制还存在若干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难以在公共政策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表达,无法对公共政策过程实施有力的影响,应当健全公共政策过程的公众参与、规范公共政策过程的专家论证、建立公共政策过程的纠错机制,全面优化公共政策过程。

    盐城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徐海红认为,把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在本质意义上,是要将生态的要素融入整个文明,使生态标准内生于人类文明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实现人类文明的生态转向,必须实现生态与文明的相互融合。生态融入文明和文明融入生态,是生态与文明融合的一体两面,其实现基础是生态劳动。以生态劳动作为生态与文明的互融中介和实现基础,可保证生态文明的实现。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师李宗辉认为,在当下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资源的节约利用、产业的高效循环和生态的和谐保护都是我们致力追求的目标。实现上述目标既有赖于事实上的技术创新又要依靠法律上的制度保障,而以保护创新技术为宗旨的专利制度是两方面的连结点。对专利制度的重视和科学理性设计,有利于构建同时具有最优资源配置和最佳经济效率的环境友好型社会。

 

破解生态难题:法律与政策应对——省社科界第七届学术大会法学专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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