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科普及,进一步加强社科普及资源整合,推进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和《2017年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与复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和部署,认真组织好2017年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与复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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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2.2017年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与复评方案
3.2017年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复评名单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7年3月22日
附件1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2012年3月制定,2017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科普及,加强和完善社科普及基础设施与社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社科普及活动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并具有较强集聚、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社科普及阵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传播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思想、传承文明、弘扬人文精神为宗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三贴近”原则,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公众人文社科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
第四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由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认定并命名授牌。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是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可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文化馆、文艺演出场馆、文创基地等);
(二)历史、文化、自然景区(包括各类文化主题公园等);
(三)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党校、行政院校、军事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人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重视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并把社科普及纳入整体工作规划;
(二)申报单位有社科普及基地建设方案、中长期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并能在当地社科普及活动中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三)申报单位愿意接受省、设区市社科联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能积极参与全省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等活动;
(四)申报单位有比较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五)申报单位有自建能力和多渠道筹措社科普及活动经费的条件,有必要的经费用于社科普及;
(六)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已具备设区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资格。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工作采取属地化联系管理方式进行,各设区市社科联为所在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推荐单位。普通高校和省部属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和《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等材料;
(三)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三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认定
第八条 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根据申报和推荐材料,组织进行实地考查和综合评估,提出评审意见,报省社科联分管领导审核。
第九条 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审批认定符合条件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并向社会发布,由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颁发铜牌。
第十条 全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定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
第四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任务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形式、载体等的策划,增强品牌意识,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不断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整合资源,通过微信、微博、微视频、移动客户端以及电子显示屏、录音录像、宣传橱窗、挂图、展板、宣传册、网站(专栏)和讲座、培训、竞赛、表演、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方式,每2月组织开展一次(全年不少于6次)以上社科普及主题活动。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配合、支持所在地社科联工作,积极参加全省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活动,在每年全省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周”期间至少组织开展2项以上相关专题活动。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加强与所在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五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实行协议共建,申报单位自建为主、自主运行的开放管理模式。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社科联受省社科联委托,负责联系协调和具体指导辖区内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省社科联按年度拨付各设区市社科联相关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省社科联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考察了解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和工作情况;组织社科普及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加强相关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根据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实际运行情况拨付建设经费,并根据年度社科普及项目评估结果给予专项活动经费资助。对在促进社科普及事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给予通报表彰和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社科联应当至少每季度与本地区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联系一次,掌握其动态信息,指导其做好社科普及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以及活动项目的图文资料存档;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组织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能力。
第十九条 设区市社科联和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加强与所在地高校社科联联系,充分发挥其智力资源优势。高校社科联和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积极向公众开放其社科普及场馆和设施,推动专家学者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为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提供支持,开展人文社科讲座,传播人文社科知识,参加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当按照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将社科普及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向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和有关市、县社科联报送社科普及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具体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主动报备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和有关市、县社科联。
第二十一条 建立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竞争和淘汰机制。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每2年组织复评考核一次,通过复评的继续取得示范资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资格的;
(二)宣传和开展封建迷信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以社科普及名义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
(四)复评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撤销示范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
附件2
2017年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与复评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2017年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与复评工作,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科普及,进一步开发和整合各地社科普及资源,切实发挥好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工作部署
(一)关于基地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向设区市社科联提出申请,提交《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附表1)和《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附表3)一式3份并附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同时提供用于说明《评估表》“自评”得分的有关文件、资料、照片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单独合订成册,可以提供复印件)。
各设区市社科联为所在地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推荐单位,负责根据相关资料和实地考查进行综合测评,择优推荐上报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2017年全省计划新创建50个左右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各设区市社科联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个。
普通高校和省部属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提出申请。
(二)关于基地复评
按照《办法》有关规定,2017年将对已经具备“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资格的单位进行复评考核。相关单位应向设区市社科联提交《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复评表》(附表2)和《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附表3)一式3份并附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同时提供用于说明《评估表》“自评”得分的有关文件、资料、照片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单独合订成册,可以提供复印件)。
各设区市社科联应结合复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评估要求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逾期未参与复评或考核不合格的,现有示范期限结束后原认定资格自动失效。
(三)关于核查审批
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根据《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自评”和“推荐测评”情况核查各设区市新申报示范基地的相关材料,开展实地考查,并适时组织社科普及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坚持“好中选优”原则,提出核查评审意见。同时,对现有的“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拟参照复评考核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评为“品牌基地”“特色基地”的单位予以鼓励,对评为“整改基地”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能如期完成或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取消认定资格)。有关评审和考核结果报请省社科联分管领导审核和省社科联党组审批。
此次认定的“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的命名示范期限为2018-2019年。
(四)关于经费资助
省社科联根据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实际运行情况拨付专项管理经费和建设经费,同时根据年度社科普及项目评估结果给予专项活动经费资助。对2017年新创建的示范基地将统一提供建设经费;对现有的示范基地将结合复评考核情况,给予“品牌基地”和“特色基地”适当增加鼓励性建设经费,对“整改基地”在整改完成前将不再予以资助。
各设区市社科联作为推荐单位,应切实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监督其专项资助经费专款专用。
三、时序安排
1.4月30日前各地完成申报、复评及推荐上报等工作。
2.4-7月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组织进行有关资料核查、综合评估和实地考查。
3.8月报请省社科联分管领导审核和省社科联党组审批。
4.9月全省社科普及宣传周期间向社会公布并颁发铜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苏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倪同林
电话/传真:(025)83312461,18112990367
电子邮箱:NTL1702@163.com
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路168号4号楼317室
邮政编码:210004
附件3
2017年江苏省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复评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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