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参阅
《决策参阅》2016年第58期:抓住关键少数引领政治生活新风 用好四种形态建构全面监督体系

发布时间:2017-05-11 | 信息来源:

 
研究基地:江苏党风廉政建设创新研究基地
承担单位:江南大学
课题负责人:徐玉生 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
 
     [内容提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要抓住“关键少数”身先垂范、躬行践履,牢固树立服从作风、全面塑造担当作风、充分发扬民主作风、勇于运用解剖作风,引领党内政治生活新风尚的形成;要率先构建在省委坚强领导下的全面监督体系,坚持正风肃纪不松懈、党纪处分不怜悯、法律处置不手软等原则,处理好党纪处理与法律处置、防止“宽”“松”“软”与建立“容错机制”、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等几个关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形成各级党委、纪委(同级纪委和上级纪委)、党的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群众等上下贯通、纵横互联的监督网络,建构多元立体式的全面监督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江苏全面从严治党成效显著,政治生态净化明显,但仍有极少数对党不忠诚、管党治党宽松软、以权谋私等种种与党章相背、与党纪不符的现象,特别需要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上下功夫。
    一、抓住“关键少数”引领党内政治生活新风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革除好人主义、弄虚作假、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党内政治生活不良现象,重点是抓住“关键少数”,身先垂范、躬行践履。
    1.牢固树立服从作风。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中指出,要解决党内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把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最重要的是让广大党员、干部严格养成遵守政治纪律的习惯,重中之重是抓住“关键少数”,即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加强“四个意识”的教育,以上率下坚持和遵循“四个服从”。
    2.全面塑造担当作风。六中全会完善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为改变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热衷于经济建设,对管党治党心不在焉”的状况提供了依据。经济建设中心工作不可丝豪动摇,管党治党这个第一责任也不容懈怠。我省应抓住机遇、顺势而为,建立各级党委“经济建设和党的建设”两手抓的考评体系,要求各级党委拿出抓经济工作的劲头管党治党,党委书记要切实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塑造“关键少数”的担当作风。
    3.充分发扬民主作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集中”是效率的保证,但也正因为“集中”,导致权力被滥用、腐败的情况时有发生。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专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指导和要求“关键少数”以《准则》为遵循,摒弃独断专行、官僚主义的作风,对党忠诚,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4.勇于运用解剖作风。“关键少数”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促进党内生活的严格规范;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解剖他人,也要时刻解剖自己,虚心接受批评,及时加以改正,越是“关键”的干部越要敢于较真碰硬。
     二、建构上下纵横互联全面监督体系,用好“四种形态”加强党内监督
    《条例》明确要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实际上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四道防线,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量规戒尺。我省应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构各级党委、纪委(同级纪委和上级纪委)、党的各工作部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等上下贯通、纵横互联的监督网络,坚持正风肃纪不松懈、党纪处分不怜悯、法律处置不手软的原则,建构多元立体式的全面监督体系。
    1.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三项原则”
    首先,正风肃纪不松懈。党委书记要作为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监督干部健康成长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各级党委用好纪法“牛鞭子”管好党员干部,就是抓住了管党治党的“牛鼻子”。正风肃纪不松懈,就要敢于负责担当、敢于正确斗争、敢于指出问题,严密监控廉政风险点,对领导干部的“8小时外”和“朋友圈”亦不放松,切实关心爱护、全面严格要求,决不能错误地“包容”“宽容”。 
    其次,党纪处分不怜悯。批评教育成为管党治党重构政治生态的常态化工作,并不是对违纪视而不见或者“从轻发落”。恰恰相反,“对问题严重的,就要打手板、敲警钟,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以问责常态化促进“两个责任”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用铁的纪律整治各种违纪行为,有多少就处理多少,提高纪律执行力,维护纪律严肃性,确保纪律始终是带电的“高压线”。
    再次,法律处置不手软。“法律处置”是“四种形态”中的极极少数,但绝不是躲在三道“护身符”后的网开一面。“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对于党员来说不可为之事包括违纪和违法行为,只要违法就应该受到法律处置,不允许“法外开恩”,否则“一有风吹草动就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不仅恶化政治生态,更会严重损害党心民心”。
    2.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把握“三个关系”
    党纪处理与法律处置的关系。在“四种形态”的实际运用中,需要精准把握“法律处置”与“党纪处分”的边界和转换,既要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又要体现“极极少数”。可以引入“辩诉交易”机制,即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法治的轨道上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交易”,视对社会危害性、损失是否可追回或弥补的情节状况降低或免除对其处罚,换取其对犯罪事实的供认,甚或“带罪立功”,以对社会的贡献补偿其曾经对社会造成的伤害。
    防止“宽”“松”“软”与建立“容错机制”的关系。在严格的纪律规矩面前,有些干部担心干事就会“出事”,宁愿不干事、不担当。面对这种情况,应建立“容错机制”,为敢担当的干部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促进“为官有为”“为官敢为”。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看其出发点是为了推动改革发展还是为了谋取私利,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区分开来,在宽容无意过失的同时坚决打击徇私枉法、“为官不为”。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各级党委特别是基层党委要肩负起“监督”的责任,“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执纪”是纪委的工作重点,纪委的“问责”首先要区分违纪还是违法行为,对违纪行为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上级纪委,由党委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违法行为则应移送法律处置。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