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哲学学会 梅良勇教授
1、依法治国应坚持实践的唯物论。一是依法治国必须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需要,也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实际;二是依法治国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服从于党和国家现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来展开。
2、依法治国应坚持辩证法。一是要以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和发展观为理论依据,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发展民主和加强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明确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辩证统一的。二是以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为理论依据,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治国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如现代化国家中的普遍性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的关系、立法执法中的破与立的关系等。
3、依法治国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一是充分认识依法治国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认识到再实践不断往复升华的过程。二是要自觉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变化,不断完善法治规划,突出法治重点,营造一个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4、依法治国应坚持以人为本。一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人为本的协调统一。依法治国的实质是在于使人们形成根深蒂固的法治观念和浓厚的人文精神,要促成人们之间的相互合作,进而形成和发展人们乐于趋向的秩序。二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以人为本的有机统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执法理念、司法理念和法律监督理念。
(根据作者在省哲学学会2014年年会上的发言摘编,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