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市县专项)课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26 | 信息来源: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7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带动地方社科理论和决策咨询研究,充分发挥各设区市、县(市、区)社科联在联系基层、跟踪实践、服务决策和服务群众等方面的独特优势,推动各设区市、县(市、区)社科联加强特色建设,培养科研人才,发展地方社科事业,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面向各设区市、县(市、区)社科联设立“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市县专项课题”。为规范课题管理,依据《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管理办法》(2016年7月修订),结合市县专项课题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专项课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密联系地方实际,着重围绕地方发展特色和热点难点问题,深化典型性、前沿性、对策性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服务党和政府决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课题实行两级管理。省社科联社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研中心)全面负责课题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社科联受科研中心委托,协助管理课题负责人信誉、研究进度、资助经费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选题与申报

    第四条 选题范围。选题注重应用研究,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的重点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鼓励报送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圈定研究课题。

    申报的课题要体现以下要求:

    (一)典型分析。选题内容体现市、县(市、区)在特定领域的特色和优势,通过典型分析,总结经验和规律,提出对地方党委、政府工作有决策咨询价值的对策建议。

    (二)注重时效。研究内容体现针对性,不必面面俱到;研究成果能够及时转化,发挥效益。

    (三)实证调研。课题研究突出反映实践前沿问题和干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贴近实际,深入现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系列研究。对涉及面较宽和事关长远的课题,在申报年度课题时可按专题组织,做系列研究和长期规划的考虑,避免过于宽泛。

    第五条 申报对象。面向各设区市、县(市、区)社科联,主要以课题组暨项目负责人的组织形式申报课题。课题申报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课题负责人须为各设区市、县(市、区)社科联机关工作人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

    (二)申请人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

    (四)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五)在研课题负责人未结项,不得申请新课题。

   鼓励高校、党校、社科院(所)、政府机关研究部门、学会等单位研究人员参与课题研究。

    第六条 申报办法。申报者通过各设区市、县(市、区)社科联统一申报,各设区市社科联负责本单位和所辖县(市、区)社科联课题的申报。已获得其他单位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申报时间。科研中心每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时间一般在第三季度,具体时间以课题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者从江苏社科网下载并按照相关要求填写《“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市县专项课题申请书》,电子版发送至:sklkyzx@163.com,纸质《申请书》一式二份由各设区市社科联统一寄送至省社科联科研中心。

 

第三章  课题评审

    第九条 评审办法。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社科联建立评审专家库,按照选题类别,从专家库随机选取专家组织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由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公示后,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条 评审标准。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课题设计紧扣地方发展的特色与核心问题;

    (二)课题研究注重调研、实证和比较研究;

    (三)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具备良好的课题组织能力和厚实的前期成果支撑;

    (四)预期成果具有前瞻性、应用性、对策性,具有决策参考价值。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省社科联资助每项课题经费1万元,资助经费随立项通知下拨,纳入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执行《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7〕29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设区市、县(区)社科联要精心组织力量,并为开展课题研究提供必要条件,鼓励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管理责任制。省社科联负责课题立项的具体管理工作,每年举办社科联系统科研骨干培训班。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县(市、区)社科联同意,报科研中心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延期一年;

    (五)中止课题研究;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科研中心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有剽窃等严重学风问题;

    (三)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经指出后不愿改正;

    (四)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五) 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因上述情形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纳入课题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完成时间。项目研究时间为1年。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项材料,并填报《鉴定结项审批书》。

    第十六条  成果形式。项目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要求体例规范,字数在1万字以上;研究报告摘要2000字以内。

    第十七条  成果鉴定。组织专家鉴定课题成果,并确定成果等级,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八条  项目结项。研究成果经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和省社科联党组批准后,给予结项,并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九条  成果推介。科研中心、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应重视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及时摘报相关部门及领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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