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由省社科联和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筹备组织的“邓小平法治思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理论研讨会在南京召开。省有关部门的特邀领导和专家、省邓研会部分常务理事、部分论文作者代表,以及省社科联部分处室的同志共计40多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6篇,其中提交研讨会书面交流的论文有22篇。
省社科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副会长汪兴国主持会议并作会议小结。他指出,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这是当前各级党委和社科理论界必须着力研究和回答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作为习总书记“四个全面”战略思想提出地,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四个全面的研究阐释和协调推进,采取了一系列的重要举措:组织四个全面宣讲,编写四个全面丛书,举办四个全面高层论坛,并成立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研究中心,等等。社科理论工作者责无旁贷地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把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与全面贯彻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自觉自信,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贡献智慧和力量。
与会的9位领导和专家围绕会议研讨主题,从不同角度作了精彩的发言,既有理论层面的思考阐发,又有对实际问题的研究探索,既有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刻领会,又有对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精辟分析,涵盖了法治理论、依法行政、地方立法、公正司法、法制教育等各个方面。
一、关于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必然结论;坚持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指导方针。并强调指出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应当避免出现以党代政、以言代法的现象。邓小平要求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思想,深刻地阐述了厉行法治的极端重要性,精辟地释明了法治的内涵本质,为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正确的方向。邓小平关于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具有完整的系统性,涵盖了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邓小平对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加快立法工作、适用法律要求、加强公民法制教育等方面有许多重要论述,这些论述对于我们目前扎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常州大学张健教授着重分析了邓小平协商民主思想的当代价值。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已成为全党和全社会的共识,我国现有的制度结构存在明显的缺陷,当今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应从现有的制度结构入手,对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相关政治机制的有效运行,应多加研究,采取一些制度设计上的对策。从制度设计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使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邓小平理论中蕴含着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回应了这一期待。协商民主是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恰当途径和重要的立法模式。通过协商模式才能不断规范、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通过不断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使政府发挥其服务功能,避免其超越责任范围和法律界限,从而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有必要沿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方向,从加强权力制约和约束的角度,就咨询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当分离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把咨询权和一部分监督权赋予政协组织,并在宪法和法律中做出如下明确规定:政协拥有国家和政府重大决策的咨询权。形成相应层级的重大决策必须事先在政协履行咨询程序。在做出任何重大决策之前,都应以各种形式充分听取政协意见。
此外,部分专家学者还就邓小平生态法治思想进行了深入阐释。淮阴工学院王国莲指出,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敏锐观察和正确把握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和时代特征,在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强调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需要中国。针对生态环境这一世界性课题,以他为核心的中国政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缔结环保公约,这体现了邓小平以全球视野、开放包容的胸怀共谋人类可持续发展大计。徐州工程学院郭莉等专家认为邓小平理论中的环保法治是一个发展动态的科学。环保的实践对理论的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推动理论的发展。环保法治有着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契合,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环境保护是对于国家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环境保护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邓小平环保法治思想从理念层面、立法层面、实践层面等三个基本面对目前的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关于邓小平法治思想与推进依法行政
省法制办副主任徐卫认为,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邓小平法治思想中也蕴含着大量的依法行政的理论和思想,对今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在职能分开、职权法定方面,小平同志强调必须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切实下放行政权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这为当前正在大力实施的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邓小平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落实中央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深入学习、研究、贯彻邓小平法治思想,自觉运用邓小平法治思想指导实践,努力加快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在深入分析介绍我省推进依法行政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徐卫提出了运用邓小平法治思想深化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建议,即一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三是切实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四是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五是改革完善行政复议体制,进一步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宿迁学院桂萍以2015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为分析蓝本,从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论依据、范围、主体以及程序四个方面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了分析,指出《江苏行政程序规定》作为一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规章,不仅是江苏省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也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迈向国家统一立法进程中的一个坚实脚步。江南大学杨宝国认为应该从从“依法行政”提升到“法治行政”。 “法治行政”所要求的不仅仅是“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行政主体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要符合“法治”的总体理念和要求,要把政府和公民、行政和总体法治建设放在同一个框架之内。也就是说,“依法行政”只是“法治行政”的一个方面,构建“法治政府”,实施“法治行政”,还需要合理行政、民主行政、正当行政、服务行政、诚信行政、便民行政、高效行政等等。
三、关于邓小平法治思想与法治江苏建设
省委政法委副巡视员兼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处长任国平认为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绘就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蓝图,开启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为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法治江苏建设新局面提供了科学指南和基本遵循。针对江苏法治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我省下一步将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坚持问题导向,健全体制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弘扬法治文化,提升治理水平。一是坚持正确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完善法治江苏建设体系,加快实现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二是深化改革创新。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跳出部门权限和利益的藩篱,一项一项推进、切实抓好落实。三是突出工作重点。坚持依法执政,确保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行政,以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做到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坚持公正司法,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树立司法权威,规范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正正义;推进全民守法,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信仰,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升法治江苏建设整体水平。四是严格落实责任。完善党委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根据《法治江苏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改革完善考核标准和考评方法,把法治建设绩效纳入政绩考核范围,调动各方力量投入法治建设实践,推动形成法治江苏建设强大合力。
南京农业大学吴国清认为邓小平法治思想是和江苏建设小康社会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时期江苏实践表明无论是江苏地区或其他地区,全面建成体现党的十八大要求、惠及全体人民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和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都应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根据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不断做出新的研究、部署和实践。
常州市社科联副主席叶英姿围绕地方科学立法,认为要深刻理解邓小平法治理论,在地方立法中把握好三大关系,即在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方面,邓小平同志提出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以下简称“两手抓”),这是对社会主义法制思想伟大的理论创新;在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方面,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邓小平法治理论的核心与精髓;法律和制度建设方面,邓小平同志强调依靠法律和制度、树立法律权威是加强法制建设的基本出发点。我省13个设区的市均享有地方立法权,这为全省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同时也形成了重大挑战和考验。万事开头难,难在理念不准、程序不明、内容不实。邓小平法治理论在这三方面既有理论指路的功效,更有典型示范、方法示例的利好,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盐城工学院韩同友教授认为,新时期江苏的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的立法思想为指导,重视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同时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法工作要与“两个率先”的要求相适应,与法治江苏建设的目标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相适应,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第一,重视立法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下大力支持和充分尊重人大行使立法权,抓紧制定涉及经济体制改革、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要加快社会立法步伐,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立法的层级,设置实施条例和细则,加强程序法立法,形成完整的社会法体系。第二,坚持解放思想。要做好立法规划,统筹立法资源,结合江苏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重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围绕中心工作适时开展法规的清理工作。第三,立足江苏实际。地方立法要坚持“有特色、不抵触、可操作”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江苏的实际情况,体现江苏特色,解决江苏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问题。第四,推进民主立法。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主导。在立法论证阶段通盘考虑各方提出的立法项目,根据需要制定立法规划;理顺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及时了解各方诉求所在,加大对法律起草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健全人大代表议案、建立和立法规划的衔接机制,拓宽代表参与立法的渠道。
四、关于邓小平法治思想与公正司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明指出,邓小平法治思想对今天的司法改革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主要包括严格依法司法、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正确领导等内容。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所作的决策和部署,中央已经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改革方案,并已经启动了改革方案的试点实施,为此,我们仍需要坚持以邓小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针对中国司法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改革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不合理的体制与机制。第一,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体制,实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由省统一管理。着眼于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需要,司法改革中还包含了领导干部过问、干预司法案件办理的登记制度,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干预他人所办案件同样实行登记通报制度。第二,对司法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第三,完善司法责任制。实现主审法官负责制,主办检察官负责制,主办侦查员负责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制度与机制。第四,建立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
东南大学法学博士吴建国认为,协商民主与司法制度的协同发展将使司法制度更为民主化。回应型司法是协商民主理论在司法制度中的具体运用。协商民主所追求的理性共识是回应型司法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利益多元化是回应型司法发展的原动力,对宪法精神、司法民意和个体权利的有效回应是回应型司法的显著特征,整合多元价值和协调多方利益是回应型司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当代中国通过对回应型司法模式的探索和构建,为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中提出的民主和法制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任务找到了一条新的进路。
(省社科联办公室 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