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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23期:江苏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产业安全的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9-06-25 | 信息来源: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本文系省商务厅2017年重点课题成果。课题负责人:尤宏兵,系南京理工大学教授)

 

[内容提要]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度加大,江苏进口贸易发展进入快速增长期,决定了江苏运用贸易救济维护产业安全也已经进入了关键时期。面对江苏贸易救济意识、救济机制及行动均表现“滞后”的现状,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继续推动建立并完善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在内“四位一体”协同运作的贸易救济体系。建议我省:1.提高江苏本土企业对贸易救济的认识;2.适度加大运用贸易救济维护江苏产业安全的力度;3.完善公平贸易预警平台建设;4.建立常态化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效果的评估制度;5.积极协助企业发起贸易救济;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贸易救济方面的作用。

入世以来,随着中国市场开放度的加大,江苏进口贸易发展进入快速增长时期。与国外对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维护其本土产业相比,江苏在运用贸易救济的意识、贸易救济机制及行动等方面都亟待加强。

一、江苏运用贸易救济维护产业安全基本状况

1.江苏运用贸易救济维护产业安全的特征:(1)行动较晚,且数量不多。截至2017年底,江苏企业发起和参与发起的贸易救济案共41次(含复审案)。发起时间上无明显规律;(2)救济手段主要以反倾销为主,“双反”偶有涉及(仅有3起);(3)贸易救济针对国别(地区)较多,共有16个国家(地区)涉案,如按一国(地区)一产品计算,则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平分秋色;(4)贸易救济涉案产品以化工产品为主;(5)贸易救济发起人以企业为主,兼顾行业协会;(6)贸易救济调查及初裁时间能严格遵守规则;(7)贸易救济结果以肯定性裁决为主。

2.江苏发起和参与发起反倾销的原因:(1)相关产品的进口渗透率高,目前运用贸易救济保护的绝大多数产品的进口规模在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前的较长时间内呈上升势头;(2)进口规模大的来源地是遭遇江苏发起和参与发起贸易救济针对的主要对象;(3)存在学习效应,一旦某一行业的某一产品运用贸易救济维护产业安全获得成功,该行业中的其他产品运用贸易救济的可能性相应增加。

二、江苏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产业安全的对策建议

当前,江苏产业发展的环境决定了江苏已经进入运用贸易救济维护产业安全的关键时期,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是江苏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进程中的重要选择。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伊始即受到国外竞争对手排挤,江苏也不例外。2016年,全球出口市场份额前20的产品中有11个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而《江苏统计年鉴》显示,上述11个战略性新兴产品中,有7个产品自入世后的16年间均为江苏主要进口产品。同期对中国大陆而言,仅有2个产品属于主要进口产品,分别为医药品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江苏恰恰是上述两种产品的主要进口大省,两种产品进口额占中国大陆进口总额的比重分别由2011年的7.05%14.05%提高到2016年的18.98%34.57%。这充分说明,在江苏着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程中,已出现被进口产品蚕食的现象。尤其是,每当我方某一产业通过自主创新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后,必然面临国外企业频繁的、大幅降低产品价格等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冲击力很大。因此,若任凭外国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上低价进口,必然会影响江苏相关企业的发展积极性。因此,及时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是江苏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进程中的重要选择。贸易救济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江苏产业发展的特点及运用贸易救济的经历,我省在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产业安全的策略上,应继续坚持“四位一体”,即建立并完善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在内四方协同运作的贸易救济体系。

为此,建议我省着力提高贸易救济运用水平,建立常态化贸易救济机制:

1.提高江苏本土企业对贸易救济的认识。针对江苏外贸发展“腹背受敌”的局面,建议省商务厅牵头相关高校及有参与贸易救济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在全省范围内向企业进一步推广和普及贸易救济知识,动员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方面取得成功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及时总结经验,向同行进行贸易救济诉讼的政策咨询和辅导。在培训方面,须特别关注对中小微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的培训。应审慎、克制、规范地使用贸易救济措施,鼓励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适度加大运用贸易救济维护江苏产业安全的力度。目前江苏产业及企业发展“前有埋伏、后有追兵”。一方面,江苏出口频遭国外反倾销、反补贴指控等贸易壁垒;另一方面,大量进口对江苏本土产业的冲击不断增强。基于这一“腹背受敌”局面,基于WTO允许其成员运用“两反一保”维持产业安全的现实,江苏应深入研究中国现有贸易救济措施,总结并学习国内外运用贸易救济的经验与教训,适度扩大运用贸易救济手段维护江苏产业安全。

3.完善公平贸易预警平台建设。基于国外产品在我国倾销、接受补贴的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不断扩大、国内同类产业受损的现实,应当加大公平贸易工作站的建设。建设过程中,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充分考虑江苏正在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贸易救济预警工作站的建设;二是应重视产业损害数据库的建设与开放利用。在预警机制的建设方面,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与其他省份行业协会间的联系,增加申请者符合“代表性”的概率,重视或提醒发起者注重公共利益;另一方面重视江苏驻外经贸代表处的作用。

4.建立常态化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效果的评估制度。建议依托公平贸易工作站建立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效果评估制度,并将其常态化。监测时,既应观察涉案产品的进口流量走势,考察进口竞争性企业的生产、销售、利润、研发及其企业管理活动的变化,对经营无起色的企业,及时敦促其通过合并或重组等方式淘汰落后产能;对经营绩效快速改善的企业辅以研发与创新的配套措施;对确受进口影响的企业,积极帮助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及时保障企业利益。商务厅应探索与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的经济运行局建立起联系,依托其“监测”结果,及时发现江苏相关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否受损。

5.积极协助企业发起贸易救济。建议省政府深化业已建立的由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牵头的江苏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的协调机制,深化经信委、海关、发改委等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共同帮助企业科学运用贸易救济。

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贸易救济方面的作用。依托行业协会建立的各类公平贸易预警平台的服务功能,加快做好进口预警;加强江苏行业协会与其他省份同类或相似产业相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增加申请者符合“代表性”的概率;建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预警平台,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发挥行业协会联系行业的优势,在发起贸易救济进程中,提醒发起者注重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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