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参阅
《决策参阅》2016年第62期:实现江苏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目标的进展、难点和路径

发布时间:2017-05-17 | 信息来源:

 
课题名称:实现江苏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目标的进展、难点和路径研究
课题负责人:刘兴远 江苏省统计局副局长 高级统计师
课题组成员:唐  纪 江苏省统计局副巡视员
                韩  原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副处长
                王  科 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主任科员
 
    [内容提要]由于经济增速放缓制约居民收入增长,结构转型对收入增长带来一定压力,劳动者报酬占比偏低抑制居民收入提升,收入差异明显影响居民收入均衡增长,收入结构失衡不利于居民收入稳定增长,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实际翻番难度较大。据此,提出居民收入翻番的路径选择与政策取向,一是做大收入“蛋糕”,向经济发展要增收空间;二是分好收入“蛋糕”,向收入分配要增收效力;三是激活群众勤劳之手,向创新创业要增收潜力;四是用活市场无形之手,向市场力量要增收动力;五是用好政府有形之手,向制度创新要增收活力。
    聚焦富民,让百姓过上更好生活,首要的是增加居民收入。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明确提出, 到2020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居民收入、企业利润、财政收入“三个口袋”更加充实。江苏是我国经济发达省份之一,但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相对滞后,居民收入和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相称,群众富裕程度不够高、获得感不够强。如果这种状况没有改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本报告从江苏居民收入翻番的最新进展入手,深入剖析制约居民收入翻番的难点和困难,进而提出进居民收入翻番的有效路径和对策建议。
    一、江苏居民收入翻番进展情况与实现时序
    总体上看,江苏居民收入翻番取得阶段性进展,但后续增长的难度越来越大。“十二五”时期,江苏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10年的17006元增加到2015年的29539元(现价,下同),年均名义增长11.7%,剔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年均增速为8.6%。以名义和实际翻番计算,2020年全省全体居民收入翻番目标值分别为34012元和43140元,2015年完成进度分别为75.6%和68.5%,均达到“时间过半、目标过半”的时序要求。但考虑到未来几年受发展环境、经济转型、制度创新多方面因素影响,新常态下居民收入增速可能出现放缓的客观现实,到2020年实现全体居民收入的实际翻番将存在一定难度。初步预测,2020年江苏全体居民收入按照名义翻番计算具有相对较高的确定性,2016—2020年年均名义增速仅需2.9%,大大低于前五年增速,可望于2017年提前三年翻番,但实际翻番需要的年均增速达7.9%,仅比前五年增速低0.7个百分点。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收入翻番目标完成进度略逊于农村居民,翻番面临的挑战更大。2015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37173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257元,与2010年相比,分别年均名义增长10.8%和12.4%,年均实际增长7.1%和9.2%。据测算,到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以名义翻番计算的目标值分别为44546元和18134元,2015年完成进度分别为72.6%和78.0%;剔除价格因素后的2020年实际翻番目标值为56412元和23125元,2015年完成进度分别为65.9%和70.3%。根据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目标预测,2016—2020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名义增速需达3.7%和2.2%,均低于前五年增速,农民收入有望于2017年实现翻番,城镇居民收入有望于2018年实现翻番;城乡居民收入实际翻番需要的增速分别达8.7%和7.3%,城镇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前五年1.6个百分点,农民收入增速低于前五年1.9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到2020年按名义增长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和按实际增长计算的农民收入能够如期或提前实现翻番,而按实际增长计算的城镇居民收入如没有大幅提升,实现如期翻番将非常困难。
 
表1    江苏居民收入翻番进度与实际目标测算

 

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现价,元)

2015年实现进度(%)

2016—2020年实现翻番需达增速(%)

2016—2019年实现翻番需达增速(%)

2016—2018年实现翻番需达增速(%)

 

按名义增长计算

按实际增长计算

名义翻番

实际翻番

名义翻番

实际翻番

名义翻番

实际

翻番

 

全体居民

29539

75.6%

68.4%

2.9

7.9

3.6

9.4

4.8

12.0

 

城镇居民

37173

72.6%

65.9%

3.7

8.7

4.6

10.5

6.2

13.4

 

农村居民

16257

78.0%

70.3%

2.2

7.3

2.8

8.7

3.7

11.0

 

注:2016年-2020年的价格涨幅按照预计每年2%来计算。

 
    注:2016年-2020年的价格涨幅按照预计每年2%来计算。
    从收入来源看,居民经营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成为翻番基础的“短板”。1、工资性收入,2015年江苏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7188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12.4%,工资性收入占比由56.3%提高到58.2%。2、经营净收入,2015年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4467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9.0%,增速在四项构成中最低;经营净收入占比由17.1%下降到15.1%。3、财产净收入,2015年居民人均财产性净收入2537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13.9%,增速在四项构成中最快;财产性净收入占比由7.8%提高到8.6%。4、转移净收入,2015年,居民人均转移性净收入5348元,与2010年相比年均增长10.8%,略高于经营净收入的增长幅度,占比由18.9%下降到18.1%。
    二、实现居民收入翻番的难点和瓶颈因素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的压力逐步向居民收入传导,居民收入增速不断走低。虽然未来居民收入增长仍存在许多有利条件,但面临发展阶段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挑战,居民收入增势趋缓在所难免。
    难点之一:经济增速放缓制约居民收入增长
    经济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近年来由于发展的外部环境、内在条件和阶段性要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省经济增速进入换挡期。1992—2012年全省经济连续21年保持两位数增长,2013年降至9.6%的个位数,2014、2015年继续放缓到8.7%、8.5%,今年前三季度回落到8.1%。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增速也一路下行。2011年到2015年,江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分别为16.5%、13.2%、10.4%、9.7%,8.7%,实际增速为10.6%、10.4%、7.9%、7.3%,6.9%。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到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意味着“十三五”期间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速不能低于7.9%,在未来复杂多变的宏观形势下,实现这一目标任务并非轻而易举。还应该看到,江苏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匹配性也不够理想。2015年,江苏人均GDP为87995元,高于浙江的77643元,但江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39元,低于浙江的35537元。2015年,江苏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GDP之比为33.6%,分别比上海、广东、浙江、山东低14.8、7.7、12.2和1.8个百分点。发达国家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比重大多在60%左右。
    难点之二:结构转型对收入增长带来一定压力
    大量实践表明,当经济转型达到一定的阶段性高度,科技创新的外溢效应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回报率就会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也会随着新经济的发展获得新基础,增速会明显加快。但目前江苏正处于转型升级的重大关口,旧的发展模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传统的发展优势正在弱化,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进而影响居民收入增长。从短期来看:一是产业结构从中低端转向中高端,对劳动力就业素质要求更高,对传统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出现减缓,居民就业难度加大,影响居民工资收入的持续增长。2014、201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8.8%,均低于“十二五”时期年均增长10.6%的水平。二是实体经济面临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行业竞争激烈、要素成本上升、订单减少等困难,企业经营压力倍增,对居民非农经营性收入以及股息分红等财产性收入增长带来一定冲击。特别是对于不少低端加工制造企业来说,由于利润已相当微薄,给职工增加工资的空间实际上非常有限。三是化解过剩产能导致企业用工需求减弱,就业机会减少,从而产生相对富余人员,加之农村劳动力总量逐年小幅减少,劳动力转移量开始回落,居民收入增幅收窄将难以避免。
难点之三:劳动者报酬占比偏低抑制居民收入提升
    从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的演变轨迹看,2015年江苏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为44.4%,虽然近年来有所提高,但仍比改革开放之初低2.5个百分点,也低于广东(49.1%)、浙江(48.0%)的水平,更低于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比重大都在55%以上的水平,而企业营业盈余占比一直保持30%左右、生产税净额占比保持13%以上的水平。劳动者报酬是居民收入的基本组成部分,由于占比长期偏低,直接导致居民收入难以有大的提高。部分企业在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等方面缺乏国内外竞争力的情况下,为获得微薄的利润,或将进一步压低工人工资和劳动者报酬,这不但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会降低企业发展效率。
 
表2 江苏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变动情况
 

年  份

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劳动者报酬(亿元)

生产税净额(亿元)

固定资产折旧(亿元)

营业盈余(亿元)

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劳动者报酬

生产税净额

固定资产折旧

营业盈余

 
 

1978

249

117

32

20

81

46.9

12.8

8.0

32.3

 

1980

320

152

46

24

98

47.6

14.4

7.5

30.5

 

1985

652

321

89

49

193

49.3

13.7

7.5

29.6

 

1990

1417

694

193

187

343

49.0

13.6

13.2

24.2

 

1995

5155

2428

685

625

1418

47.1

13.3

12.1

27.5

 

2000

8554

3914

1108

1226

2305

45.8

12.9

14.3

27.0

 

2005

18599

7598

2623

3035

5343

40.9

14.1

16.3

28.7

 

2010

41425

17142

6278

5484

12522

41.4

15.2

13.2

30.2

 

2011

49110

20523

7272

6588

14727

41.8

14.8

13.4

30.0

 

2012

54058

22868

7862

7210

16118

42.3

14.6

13.3

29.8

 

2013

59753

25786

8097

7705

18166

43.2

13.6

12.9

30.3

 

2014

65088

28660

8697

8236

19495

44.0

13.4

12.7

29.9

 

2015

70116

31164

9146

8919

20888

44.4

13.1

12.7

29.8

 
 
    难点之四:收入差异明显影响居民收入均衡增长
    2015年江苏城乡居民收入倍差为2.29,与浙江的2.07相比有不小差距。虽然农民收入增速已连续多年高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的相对差距有所缩小,但绝对差距还在不断扩大。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13206元,到2015年两者间的差距扩大到20916元。从居民收入内部情况看,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20%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234元,仅为平均水平的38.3%,高低收入之比达5.57:1;农村居民20%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529元,仅达平均水平的34.0%,高低收入之比为6.29:1。受发展水平影响,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居民收入之间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类似差异,收入倍差虽呈缓慢缩小态势,但绝对值差距继续扩大。此外,企业职工、私营业主、农业生产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在收入水平和增收潜力上存在明显差异。
    难点之五:收入结构失衡不利于居民收入稳定增长
    在收入的各项构成中,财产净收入的增幅波动最大,主要在于居民投资渠道单一。由于农产品价格下跌,农民转让土地的收益也随之减少,从而造成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乏力。城镇居民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效益下滑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差距拉大,2015年20%的高收入家庭人均拥有财产净收入是低收入家庭的7倍左右。从转移性收入看,近年来政府加大对民生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农业生产性补贴力度也不断加大,各项惠民政策的直接增收效应已大量释放,政策增收空间收窄。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只有6.5%左右,部分地区低保水平增长幅度以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幅均较往年有所降低。
    三、居民收入翻番的路径选择与政策取向
    1、做大收入“蛋糕”,向经济发展要增收空间
    把产业富民作为促进居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着力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提升,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把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作为居民增收的重要源泉,通过推进技术进步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通过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实现配置效率的提高,着力形成以创新为引领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结构优化升级,切实将收入提高建立在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互促共进,确保居民收入稳定可持续增长。
    2、分好收入“蛋糕”,向收入分配要增收效力
    切分好收入“蛋糕”,关键是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日本在1960—1970年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过程中,人均年收入增幅达到11.5%,超过GDP年均增幅至少一个百分点以上,七年就实现了收入倍增目标。因此,一方面要在初次分配中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实现区域、城乡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合理回归,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提高弱势群体的收入和简单劳动者的收入;另一方面,在二次分配过程中通过税收等杠杆,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要通过完善支出结构和保障民生,实现公共财政均等化目标。在收入分配关系中,要改变劳动者报酬比重偏低的现状,政府部门应厉行节约,“让利于民”,在“三个口袋”的分配中,将更多的产出收益装入居民的“钱袋子”。
    3、激活群众勤劳之手,向创新创业要增收潜力
    居民收入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就业。一是依托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挖掘居民收入的新增长点。目前,江苏居民通过网络购物数量在全国排前三位,但电商数量远少于广东和浙江。应抓住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契机,利用互联网电商、微商扩大销售领域,提高江苏居民的经营收入。二是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更多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扩就业、稳增收要关注重点人群,把促进高校毕业生、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与重点保障对象的就业放在突出位置。三是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全民创业。将自主创业、返乡创业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同时鼓励居民走出去创业,利用外省市的原料、市场、人力资源等新办企业,富裕江苏居民。四是创新劳动力培训机制,培养大批有技能劳动者。高素质的劳动力一般有较高水平的劳动报酬,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将成为稳步提高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
    4、用活市场无形之手,向市场力量要增收动力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使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主要在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竞争中获得合理的报酬。一是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提升在初次分配中企业对员工工资的给付能力。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地进入垄断行业,加大企业降本减负力度,打开实体经济盈利空间,使企业有足够的利润为劳动者提高工资收入。二是发挥重点群体增收的引领作用,打破关键群体的增收瓶颈。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面临的市场环境,找准政策切入点,如技能工人关键要实现技高者多得,新型职业农民关键是推进职业化、资本化和组织化,小微创业者关键是降低创业成本,科研人员关键是实现工资收入、项目收入、成果奖励一体化激励等,在充分发挥他们带动引领能力基础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现全体居民增收。三是挖掘财产性收入潜力,扩大居民财产性收入。拓展租金、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支持居民财产向资本转变,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增加租金收入。
    5、用好政府有形之手,向制度创新要增收活力
    通过深化改革释放增收红利是实现居民收入翻番目标的关键。要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体制机制创新,配套财政税收改革,用制度创新为居民增收开辟新路,用政策创新为居民增收提供支撑,用行政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和居民增收的加法,充分发挥改革的富民惠民效应,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要健全社会保障安全网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同时全面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以扶贫项目为抓手,增强农民的自我“造血”能力,确保2020年全省人均收入6000元以下农户全部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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