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 邹农俭教授
1.政府与社会的职能分工。当下,政府、市场、社会合作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政府的职能由原来全能型转向有限责任型,具有中国气象的“社会”也正在培育塑造之中。无论是社区建设还是社会矛盾的调解,都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有效合作,而不是谁退场,谁缺位或者谁大谁小的问题。关键是理清各自的职责,处理好两者的分工,分清责任主体,提高政府与社会的契合程度。
2.多元合作共治。在社会治理中,越是宏观层面,政府的作用越加重要,越是基层和微观领域,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发挥的作用越加明显。因为微观领域,事无巨细,政府不可能管理到所有领域、每一项具体事务。在基层社会,充分调动多个社会主体的作用,展现社会的自我组织性,提倡志愿者活动,强调个人的自觉、自律等等可能更有必要。
3.挖掘基层社会的能动性。何谓社会能动性?它是社会的一种自组织和自觉。就基层社会而言,个人的自觉、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志愿者活动、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服务等案例随处可见。一个理性的社会一定是一个能够充分调动所有积极力量、调动全社会能动性的社会。因此构建好的基层治理结构,务必要将挖掘社会的能动性摆上重要位置。
4.基层社会组织的培育。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我们常常会看到,政府一边着力于购买服务,一边努力培育社会组织,而执行主体还未成长起来,于是,往往带着项目去培育承担主体,这样的事做起来总有点别扭。所以,在我国构建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培育必须引起重视,必须尽早造就出符合中国实际的、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基层社会组织。
5.事权与财权的对等。在中国,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包办一切社会事务,政府对“社会”都是上级对下级,上级要求下级做什么,做得如何还得考核、问责;而现在则是政府与“社会”在基层的合作,这是个重大的转变,特别是对于政府而言,应完成角色的转变、身份的转变、观念的转变和职能的转变。政府要将职能真正转变到管理与服务上来,该管理的就是严格管理,该服务的就要提供优质服务。在大量的具体事务上,需要基层社会承担或者协助处理,就必须处理好事权和财权、责任和义务的对等问题。
(上述专家观点根据其在省社会学学会第七次代表大会暨2017年学术年会上发言摘要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