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党委书记夏锦文教授
一、法的生命在于它的真正实施
法律规范作为一种普遍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可能性的规定。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就必须使法律规范真正落实到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中去,这就是法的实现问题。法的实现是法律调整的目标和任务,是法的生命,标志着法从规范的可能(应该)转化为现实(真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要把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就需要一定的中介机制,这一中介机制就是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贯彻与执行。它是将法律规范的抽象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的具体行为的过程;是从“书本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的过程;是由法律规范的抽象的可能性转变为具体的现实性的过程。因此,法的实施既是实现立法目的前提和条件,又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既是发挥法律作用并取得社会效应的主要途径,又是使法律获得尊严和权威的重要方式。由此可见,静态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存在,以及各部门法律的数量只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而使这种法律规范体系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能够得以系统、协调、有效的运行,才是法治建设最为重大的使命。
二、法律体系形成迫切需要扎实推进法的实施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党的十八大报告总结我们已取得的重大成就之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起点,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报告进而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就为我们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治的内涵是良法之治,意味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全面法治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为法的实施奠定了文本基础。日臻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全社会得以实际遵行,载入法律的基本价值与原则在法的施行中逐步得到实现,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更何况,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却显得更为突出、更为紧迫,法的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应当通过真正切实有效的实施,实现“形式文本”与“实质效果”的统一,由单一、静止、文本的“法律体系”走向多元、动态、实践的“法治体系”,真正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
三、以法的实施为中心:当下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动态、开放、发展的系统,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单纯的立法实践,忽视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立法理性的有限性,并不是完善法律体系的最好路径。法律体系只有在动态的运行中才能保持它对复杂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和开放性。因此,当下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转向“以法的实施为中心”,更加重视、促进和保障法律在全社会得到真正切实有效实施,从而充分实现立法目的,提高法的效益。
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的精神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状,“以法的实施为中心”,其内涵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即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行政管理领域内实施国家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要强化司法机关的职能,健全公正的司法制度,倡导现代司法文化,实现司法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三是积极有效的法律监督。要对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的实施与遵守进行多渠道的监督,如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党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由此促进各级执法机关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加强监督工作的经常化、具体化和实效性。四是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弘扬现代法治精神,使社会大众自觉依法办事。五是适应社会环境和社会需求,即法的实施要以国情为基础,对中国文化传统、民风习俗、人情公理予以充分关照;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制度体系,包括民主政治制度、市场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制度相关联,同时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改革所产生的社会变化;要与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及转型形成互动关系,在社会运行中增强法的适应性。六是把握法的限度,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法律与政策、道德、习俗、宗教等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和实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法不可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法治和法律作为人类治理社会和行为约束的重要方式,并不是唯一和万能的。在认真扎实推进法的实施的进程中,要注重发挥其他规范的社会调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