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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就业问题


中国劳动力供给格局未变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易宪容 在《广州日报》上撰文认为,在今后的 20 年里,中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格局将无法改变。

目前市场流行着一种看法,就是中国剩余劳动力无限供应的状况已经改变,发展经济学所称的 “ 刘易斯拐点 ” 已经出现。其中理由有二:一是中国解放后 “ 婴儿潮 ” 的人口( 35 ? 50 岁)基本上达到顶峰,劳动力人口增长将出现放缓趋势;二是从东南沿海的情况来看,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开始转变为供不应求。因此,那种以低工资支撑的劳动力密集的出口行业的竞争力将减弱。中国经济增长将出现空前的逆转。

但易宪容认为,在今后的 20 年里,中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格局将无法改变。一是中国的人口基数过大,尽管 “ 后婴儿潮 ” 时期的劳动力人口相对减少,但绝对量并不会立刻下降;二是随这几年国内基本教育及高等教育大力发展,国内劳动力人口的素质越来越高,而就业机会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劳动力人口培养的速度。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业竞争会比以往更为激烈;二是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肯定会让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而占人口比重绝大多数的农业人口进入城市,自然为劳动力无限供给创造了条件;四是从农民工十几年来的工资收益水平增长幅度十分微小、甚至没有增长就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因此,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仍然是宏观经济应该密切关注的目标。

越是就业压力大,越要公平就业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蔡定剑 教授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反就业歧视与劳动力市场压力大小没有直接关系。

他说,我们在研究提倡反歧视中会受到很多人质疑。他们认为,中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用人有限,用人单位当然就会设置条件,挑挑拣拣。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反就业歧视与劳动力市场压力大小没有直接关系。

难道劳动力充分就业,就没有就业歧视吗?反就业歧视是反对雇主提出与工作要求无关的条件,即使每个人都有就业机会,没有就业平等机会观念的单位仍然会提出不合理的歧视要求对其中一些人造成伤害。欧洲有的国家就业压力不大,照样要反就业歧视。越是就业压力大,很多人争一个饭碗,越要公平就业,否则就会产生更加不满的反社会情绪。

反就业歧视反的是与职业要求无关的区别对待,而不反对用人单位合理的职业要求,并不反对企业基于自身职业要求所提出的必要条件,不会影响企业的效率和自主权。如果用人单位做了那些愚蠢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反而把自己的选择范围给束缚了,从而排除了一些优秀的人才。我们知道很多女性、残疾人、矮个子是天才,如果用人单位打破了那些与职业要求无关的限制,就会扩大它选人才的范围,反而会有利于企业更广泛地选拔人才。

 

防止贫富差距的关键是鼓励创业和扩大就业

中央党校 周天勇 教授在《中国经济时报》上撰文认为,就业不足,大量失业人员不断增加,自然会有贫富差距拉大的危险。防止贫富差距的关键是鼓励创业和扩大就业。

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与拉丁美洲发展的比较看,经济发展的结构转型阶段,如果鼓励创业、促进微型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中等收入的人口较多,因失业而贫困的人口较少,可以显著改善贫富差别的格局。因此,创业、投资和充分的就业,是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政府用税收、财政和社保等方式,再进行分配的再次公平。目前中国不利于微型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体制和政策如果不进行调整、改革和更新,劳动力过剩、城镇失业和分配不公平的局面还会更加恶化。

他说,我们的研究发现,在东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结构转型过程中,微型和中小企业发展较为充分,失业率较低,劳动生产率较高,职工工资和小业主所得分配的较多并增长较快;而拉美国家则以特大和大型企业为主,微型和中小企业发展相对不充分,中小业主相对较少,特大和大型企业所有者资本分配率较高,失业率较高,工资和微型及中小业主在 GDP 分配中的比率要比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低。

在发展道路、体制和政策上鼓励 “ 做大做强 ” ,并忽视和歧视微型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导致最基础和深层次的收入差距拉大。中国目前微型和中小企业就业比例比拉丁美洲高同阶段可能要高一些,却比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同发展阶段上低 18—33 个百分点。我认为,如果不改变目前重视特大和大型企业发展,忽视、歧视和抑制微型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体制和政策,中国在未来的发展中,缺乏相当数量的中等收入者,并且因大量劳动力的失业,低收入和绝对贫困的人口也将增多,在分配差距方面必定会像拉美一样,陷入急剧扩大的困境。

反 就业歧视与促进就业并重

德清 在《中国经济时报》上撰文,呼吁反就业歧视与促进就业并重。

在促进社会就业方面,中国和印度采取的政策大不相同。印度采取了可能是发展中国家中最严格的劳动佣工保护制度,这固然体现了对工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但是,也抑制了其整体社会就业问题的解决。在这个方面,中国相对可能是最宽松的劳动佣工保护制度,这固然促进了就业,但是也被部分舆论指责为 “ 血汗工厂 ” 。因此,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促进社会就业之间有着一种难以调和的矛盾。在就业压力上升的情况下,这一矛盾会更加突出,寻求缓解之道也变得更加困难。由这样的角度,再审视当下的反就业歧视运动,就发现其目标的达成并非易事。

他认为,反就业歧视不应是一项孤立的行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当与促进就业并重。因此,对于人大和政府来说,不仅仅只为反就业歧视立法建章,在当前一段时间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同步制定《促进就业法》和出台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和企业多雇佣员工的减税政策等是更加重要的事情。这当然需要国家财政为解决就业问题开道。如此,我们方能摆脱 “ 血汗工厂 ” 式的恶性就业增长方式,也才能更大程度上地实现就业的和谐。

国外反就业歧视法

爱尔兰:两机构受理歧视投诉

1998 年爱尔兰颁布了就业平等法,规定在同劳动关系相关的任何方面禁止根据性别、婚姻状态、家庭状态、性趋向、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种族以及国别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为了确保平等劳动权的实现,爱尔兰设立了两个机构分别处理个人投诉以及开展促进平等的活动,即平等事务调查处和平等事务局,前者拥有调查权,并可以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其对歧视的补偿裁决可以达到两年的工资总额。而后者实际负责平权行动和起草相关法案。

美国:防止怀孕歧视

美国 20 世纪 60 年代实行的《雇佣年龄歧视法》规定,歧视 40 至 65 岁的雇员和求职者属违法行为。另外还有《公平就业机会法》、《公平工资法》、《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惩治年龄、残障、国籍、种族、信仰、性别等方面的就业歧视行为。

香港:防止残疾歧视

香港 1995 年成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香港政府下设的职能部门,运用政府的有关专门法令监管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香港地区还专门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就业歧视进行约束,比如设立了《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等,这是构成了反就业歧视的法律适用条款。

英国:防止年龄歧视

目前有《就业促进法》。去年 3 月初,英国贸工部向议会提交了 “2006 年就业平等 ( 年龄 ) 条例 ” 。该条例涵盖了就业与职业培训领域,禁止直接或间接的非法年龄歧视。

日本:防止性别歧视

日本女人一旦结婚就回家,女人退休比男人早,构成性别歧视。日本在 1985 年制定了《雇佣机会平等法》,作出了相应的反歧视规定。

 

美日韩印法德瑞典七国就业政策

就业问题不仅是中国而且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经济网总结了美日韩印法德瑞典七个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

美国:就业培训是扩大再就业的重要途径

美国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起就特别注重就业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努力使他们掌握新的技术和技能,以适应经济新特点的需要。美国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由州、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配合进行,联邦政府虽然不直接参与就业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但是向由州政府负责的培训计划提供大部分所需资金。在最近几个财政年度,联邦政府用于就业培训的拨款均高达数十亿美元,可使约 220 万人免费参加就业培训。

美国的就业培训计划有很多。其中,失业工人培训计划主要是为了帮助失业者实现再就业。其他就业培训计划还包括针对所有成年就业人员的成人就业培训计划等。这些计划用于每个参加人员的开支一般在 1800 美元至 2500 美元之间。个别针对即将加入就业大军的低收入家庭高中毕业生的培训计划,平均每人耗资约 3 万美元,是美国最为昂贵的培训计划。

近年来美国的就业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关材料表明,参加就业培训计划的失业人员中,约有 70% 的人在接受培训后找到了新的工作,其中相当一部分人进入小型企业工作。

此外,美国政府还大力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美国政府为此专门设立了自谋职业援助计划,帮助失业人员通过创建小型企业为自己创造就业机会。

法国:经济政策就业为中心 提高就业补助金

90 年代以来,法国采取了四项重大措施来降低失业率保证和促进经济增长,一是加强就业工作在经济工作中的地位。二是强化培训。三是缩短工作时间,将周工作时间从 39 小时减为 35 小时。四是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就业帮助。

法国政府在 1997 年 10 月份出台了 “ 青年工作岗位 ”(Emplois Jeunes) 的重大举措,为 26 岁以下的青年失业者在国有企事业部门创造就业机会。为了鼓励各部门创造 “ 青年工作岗位 ” ,政府给每一个青年岗位每年补助 95000 法郎 (1999 年数额,每年年中根据通货膨胀率有所调整 ) ,相当于工资总额的 80% ,另外 20% 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为在私人企业中创造就业机会,法政府采取了立法措施强制减少工时,在不降低员工工资的前提条件下,工作时间从每周 39 小时改为每周 35 小时工作制。

按法国人的思路,减少失业不但要开源,而且还要节流,尽量减少和限制企业裁员。为此,法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让企业老板 “ 解雇难 ” 。

法国就业补助金 2007 年将有所提高,从 714 欧元提高到 809 欧元, 3 年当中提升了近 300 欧元。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形式是每月享受的净纳税额减税额 (credit d'impot) ,宗旨是鼓励低收入者恢复就业,弥补失业者恢复就业后丧失的社会补助金。法国有 880 万纳税户享受就业补助金。

法国就业、社会团结和住房部推出了旨在加强个人生活服务系统的庞大计划,这一计划的核心是推出主要用于家政方面的 “ 用工信用卡 ” ,该卡的推行将使法国有望在三年内新增 50 万就业岗位。

日本:就业机制完善 政府预算中拿出资金助就业

日本政府主要通过制定优惠税制,支援濒临破产企业的重建,以保护部分就业岗位。政府对以实施重建为目的收购濒临破产或已破产企业而设立的投资基金采取优惠税制,帮助企业尽快摆脱困境。被收购或兼并企业重建成功并产生利润后,还可在一定的时间内享受税收的减免。与此同时日本有关机构还修改了 ‘ 商法 ' ,允许设立只有 1 日圆资本金的公司,以促进失业者自己创业谋生路。当然, ‘ 商法 ' 还规定, 1 日圆公司成立后必须逐步增加注册资本,在 5 年之内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金。另外,如果无业或失业者决定自谋出路,只要提出申请,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事业助成金。

日本政府鼓励企业自我消化过剩人员,创造就业机会。政府还大力推进职业培训制度化和高层次化运动,加强失业者的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待业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此外,日本还具有一个完善的就业机制。一、网络信息准确。在求职方面,日本公司招聘都会在网上公布,求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寄去报名申请即可。二、报纸刊登广告。这样既公布了招聘的信息,又为公司做宣传,一举两得。三、用人单位举办各种各样的说明会。四、日本有各种就职支援中心和俱乐部。五、政府提供预算支持。政府决定在以后年度补充预算中拿出资金安排高中和大学生就业,对有实绩的民间职业介绍机构给予奖励。

韩国:实行以业绩为基础的工资制度

为提高就业率,改善就业条件,韩国制定了《雇佣政策基本法》、《建设业雇佣改善相关法》、《高龄人口雇佣促进法》、《男女雇佣平等法》、《失业及工伤保险相关法》、《职业安全法》、《残疾人雇佣促进法》和《减少青年失业人口特别法》等数十部有关雇佣和就业的法律。

除了制定法律来解决 “ 就业难 ” ,韩国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一、实施劳工制度改革:推进劳动力市场 “ 柔性化 ” 。这包括建立允许企业解雇员工的新的雇佣制度。推行弹性工作制度。第二实行以业绩为基础的工资制度。这项改革措施,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单位劳动效率,也增加了就业机会。

为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韩国统合了发放失业津贴、职业培训和保险等机构,建立了 “ 一条龙 ” 服务管理系统。 2005 年,韩国成立了 “ 再就业支援中心 ” ,由韩国政府出资,工会和资方共同管理。 “ 再就业支援中心 ” 免费向失业者提供就业信息,并根据失业者个人情况开发了为期 3 个月至 6 个月的培训计划。

韩国还配套制定了《产业发展法》和《中小企业振兴和产业销售促进法》,设立了中小企业振兴及产业基金,向中小企业提供补助,以稳定经营和就业形势。

另一方面,韩国一直通过实施公共投资项目和扩大公共工程增加就业机会。为了保证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韩国政府还修改了有关法律,简化手续,鼓励创办出口和合资公司,吸引外商收购韩国企业或直接来韩投资。

印度:大力推行就业计划 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印度政府大力推行各种就业计划,努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尽管这些计划的实施结果与预期目标还有差距,但积极作用是应予肯定的。

印度的经济发展计划把实现充分就业列为经济计划的重要目标。印度政府还通过实施各种乡村发展计划来增加就业。

德国:改革措施向激活和加速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方向努力

近几年德国政府采取的各种改革措施都是向激活和加速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的方向努力: (1) 削减政府福利支出和其他支出,同时使得财政支出能更多地用于研究与创新。 (2) 降低过高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减少企业和个人对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负担,鼓励人们积极工作和自我负担,减少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 (3) 改革工资制度,增加企业确定工资标准时的灵活性,加大部门间、地区间和技能间的工资差别,尤其是节制非熟练工人的工资。较高的失业率和 90 年代工会成员比例不断下降,也使得工资节制较易做到。 (4) 劳动力市场政策从过去强调各种利益集团的合作和积极的政府需求管理政策走向减少政府干预和强调竞争,从过去把工作重心放在保证失业者基本生活水平走向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最近几年,德国政府推出了 “ 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 ” ,包括加强职业介绍和信息沟通,采取主要针对长期失业者的转岗培训,提高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结构匹配,利用就业创造项目和工资补贴增加就业等等。

瑞典:实施新的就业政策——带薪休长假

根据瑞典中央统计局的数字显示,在欧盟内部,瑞典是就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瑞典解决就业问题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府不断加大技术投入,创建就业服务的网络平台;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多种渠道的就业安排。并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给企业和个人以优惠政策,鼓励创造就业机会,广开就业门路。

政府规定企业主雇用在职业介绍所登了记的长期失业者,给予 50% 的工资补贴。企业雇用徒工可以 6 个月不付工资,由政府给予相当于失业救济金数额的徒工补贴来解决。政府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主开业者给予一笔相当于失业救济的补贴,但自主开业计划必须具有财政上的可行性,并能创造长期的就业机会。职业介绍所还聘请专家,帮助失业人员制定开业计划,进行咨询、评估,帮助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此外,为鼓励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以降低失业率,政府采取搬迁资助和落户补贴的办法,负担人们跨地区就业产生的成本。

瑞典的税制改革也有利于女性就业率的提高,长期以来,瑞典妇女就业在所有工业国家中是最高的。采取倾斜政策,增加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

瑞典政府近日还实施了一项就业政策 — 带薪休长假。瑞典政府之所以实施此项政策,目的在于利用自愿休假者 “ 腾 ” 出的工作岗位,安排长期失业人员上岗,为他们最终获得一份稳固的工作创造机会。 (李 明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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